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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缴业务介绍及线上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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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缴业务介绍

一、业务介绍

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七二号)明确停征的部分专利收费外,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缴的请求。

二、停征的部分专利收费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缴的请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材料

根据备案请求人类型,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为原件,证明材料中记载的费减备案请求人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1.请求人为个人的,有工作的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需填写具体收入并加盖出具部门印章)。请求人为学生的,可以提供学生证扫描件或在读证明。毕业生,还没有工作单位的可提供社保证明。请求人为监狱服刑人员的,由所在监狱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请求人为军人的,提交军官证或部队开具的收入证明加盖公章。请求人为退休人员的,提交社保证明。

2.请求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100万元。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只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3.请求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4.请求人为军队建制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备案。如果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以自行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出具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单位名称”和编排的“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减缴比例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规定收费的70%。

六、费用减缴的种类

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以下四种: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七、费用减缴的审批

专利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或者专利登记薄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经专利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八、办理流程

1.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提交费减备案请求,上传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请求人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

2.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费用减缴资格备案”,并写明费减备案时使用的证件号码(一般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申请后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填写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九、办理结果

申请费减备案结果将以短信形式通知,也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结果。

咨询电话:0991-8854868


专利费减备案线上操作指南

1.登陆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点击专利事务服务-费减备案。

2.按申请人类型进行登陆(新用户需注册)。

3.点击专利事务服务-费减备案-费减备案请求-业务办理,填写必填信息。

4.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

5.点击“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上传文件,点击提交。

6.提交后,完成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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