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处通知书发文主要包括发出:纸件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阶段的部分通知书,电子申请受理、授权阶段的纸件通知书副本,以及通过网上请求的电子申请纸件通知书副本。
代办处发出的通知书,不包括复审和无效阶段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及专利证书。
对于开通通知书自取服务的代理机构,代办处以直接送交的方式将纸件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阶段的通知书,电子申请受理、授权阶段的纸件通知书副本,以及通过网上请求的电子申请纸件通知书副本,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给代理机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是在中国国内完成的,专利申请人准备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再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请求,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向国外申请专利。如果未经审查同意,专利申请人就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话,该专利申请可能不会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他人也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外观专利申请可以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不需要进行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提交方式应当与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保持一致,即纸件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电子申请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
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1)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2)专利申请人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是专利申请提交日起4个月,如果通知书中的审查结论是“暂缓”,最终的审查结论会通过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告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收到该决定的时间是专利申请提交日起6个月。如果专利申请人未收到相应的通知可以向专利局咨询。
(3)除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方式外,专利局还提供另外两种请求的方式:
一是以技术方案形式单独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二是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申请策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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