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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商标侵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0 16:59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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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严打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现选取6起商标侵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品牌价值的合力。

案例一、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托克逊县歌舞娱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乐堡啤酒案

2026年3月10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托克逊县歌舞娱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乐堡啤酒商标专用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通过微信从不明身份人员处购进乐堡启航啤酒150件,当事人未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二、昌吉州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电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6年3月26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新疆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公司在承接的多个建设项目中,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其销售、安装的电气产品上标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122.1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涉案货值巨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昌吉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昌吉市公安局

案例三、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6年1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喀什市男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有“KOLONSPORT”、斐乐、始祖鸟、迪桑特等商标的男装506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服装均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3月1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函,对崔涉嫌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岳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购进“剑南春”“五粮液”“伊力”等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农业配件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0月15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沙雅县农业配件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涉嫌侵权的“约翰迪尔”系列发动机油、传动液压油及“迪尔丰采”尾气处理液等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流动小货车处购进“约翰迪尔”系列发动机油、传动液压油及“迪尔丰采”尾气处理液等商品当事人未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六、塔城地区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润滑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

2025年11月27日,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润滑油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销售美孚系列机油进货清单、商标授权等相关资料。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不明身份人员处低价购进该批机油,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额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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