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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违法广告投诉举报奖励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1:13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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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违法户外广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违法户外广告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现下列违法户外广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广告、电子屏广告、路牌广告、车身广告、灯箱广告等),均可进行举报:

1、含有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不良内容;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做虚假广告宣传;

5、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6、食品类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7、酒类广告以“特供”“专供”“内部特供”“军用”“国宴”等标识为噱头作虚假销售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8、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美容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冒充“名医”“名院”等、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

9、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0、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类广告含有保或者收益承诺等内容;

11、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他市政条件作误导性宣传;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

1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行为。

二、举报渠道

通过微信搜索蓝天云广告共即时拍小程序,按要求上传涉嫌违法户外广告的照片、位置等信息即完成举报。

拍摄要求:拍摄的内容需清晰显示广告内容、发布位置、拍摄时间及简单文字表述广告标题,并填写拍摄者姓名、手机号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和发放奖励

三、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同一违法广告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不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核查情况属实后,给予同一违法广告内容首次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次的奖励。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携手营造诚信、规范、健康的户外广告环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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