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粮食收购及相关经营者:
2026年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建立了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关口前移、预防在先暨损害农民利益整治执法联动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夏粮收购市场行为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依法诚信经营,强化主体责任。各粮食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按规定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变更内容。小微粮食企业及粮食经纪人应严格规范收购行为,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杜绝价格违法。各粮食经营者要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收购价格,以及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扣量指标和结算方式;标示内容须齐全、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采取电子显示屏、网页等多种方式标价的,内容必须一致。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对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强化合规经营,严禁垄断行为。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经营者,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达成或实施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粮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粮食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四、严格计量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强制检定工作台账,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谷物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强制计量器具均要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及时申请周期检定。检定证书、检定标签及产品出厂合格标识需在显著位置张贴并进行公示。粮食购销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使用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有未按规定送检计量器具、未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对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台账记录。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成品粮生产者应收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粮、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采购来自粮食收储企业的原粮,应索取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库合格检验报告。在夏粮收购阶段轮换出库的粮食进入流通领域或环节,各粮食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严禁政策性粮食收购违规行为。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价差和财政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任务以外的商业经营或作为债务担保。
七、严禁违法开展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水分、杂质、品质等项目检测,做到流程规范、数据真实,严禁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随意判定、人为篡改数据、调换检验检测样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八、及时支付售粮款,维护农民利益。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粮食收购者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政策性粮食收购要“一手粮、一手钱”,当场办理兑付手续。政策性粮食之外的粮食收购,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兑付。不得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警惕以“高息返利”“存粮增值”“订单农业入股”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坚持“一手交粮、一手收钱、当场结清”,不轻信高额回报承诺,不参与不明集资活动。
九、严格建立经营台账。各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十、加强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各粮食经营者应立即开展夏粮收购环节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将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单位,将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将被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夏粮收购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计量、垄断及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保留证据(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拨打12315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热线、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