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助力打造新疆优质旅游品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全疆涉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伊宁市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车收费价格欺诈案
2025年11月24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伊宁市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下停车场收费进行检查。该停车场公示牌(市场调节价)明确标示二类地段收费标准: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等优惠政策。经核查,其停车场收费未设置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费优惠,未执行公示优惠政策,构成价格欺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退还的13506元、罚款405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奇台县新疆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收费案
2025年5月3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五一”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新疆某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住宿服务收费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的问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该公司在2025年5月3日至6月10日期间,酒店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向散客收取费用高于公示价格,经调查共多收1566元,同时1882条散客住宿记录均无公示价格成交记录,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合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吐鲁番市高昌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28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投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正常营业期间,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门票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英吉沙县某日用百货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5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英吉沙县小刀村(景区景点)的某日用百货店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开始开展经营活动,此前已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明码标价的日常用品的违法行为。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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