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旅游旺季将至,为规范旅游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现对旅游广告发布作出如下合规提示: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涉及的旅游线路、景点、住宿、交通、优惠政策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服务内容一致。
三、旅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四、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价格,应当是旅游服务提供者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五、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
六、旅游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的,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标准地图,完整、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不得使用不规范、不完整的地图。
七、旅游广告不得贬低其他旅游市场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九、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请各旅游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旅游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旅游广告行为,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旅游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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