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旅游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诚信经营
各经营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价格自律与竞争自律,共同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二、规范明码标价,保障价格信息透明
(一)通用明码标价要求
所有旅游商品及服务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线上预订平台(官网、小程序、电商平台)同步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信息完整,线上线下标价全程一致。价格变动时要第一时间同步更新所有渠道标价,不得拖延、篡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核定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增设收费项目。
(二)分领域标价规范
1. 旅行社及旅游线路:清晰标注线路总价、行程天数、包含景点、交通标准、住宿等级及房型、餐饮餐标、自费项目、购物场所及停留时间、保险类型、退费规则、特殊群体(儿童、老人、学生)等全部定价信息。自费项目、自选服务单独标价,明确告知游客并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不得捆绑自费项目至团费中,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2. 景区及配套服务:在入口、售票处显著位置集中公示门票价格、优惠减免政策、联票价格、观光车、游船、讲解服务、停车收费等信息。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优惠政策,景区内餐饮、商品、游乐设施等单独明码标价,不得变相涨价,不得强制代收费用。
3. 酒店、民宿:在前台、线上平台同步公示房型名称、房价、是否含早餐、加床费用、押金标准、退房时间、订单取消条款。严禁擅自毁约涨价,不得隐藏服务费、清洁费等费用,客房内有偿用品逐项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4. 旅游餐饮、购物、交通:餐饮经营者应清晰标注菜品名称、单价、计量单位等价格信息,严禁使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不得低标高结;购物店标明商品品名、规格、单价等价格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免税价”“内部价”等噱头误导消费者;交通经营者严格执行计价标准,不得途中加价。
三、恪守竞争红线,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严禁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高价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反向抹零、凑整多收,结算时不提供明细清单。
(二)严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低于经营成本招揽游客;不得在订单生效后恶意毁约涨价。
(三)严禁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不得对旅游服务、商品质量、优惠活动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通过回扣、赠券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游客;不得设置“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四)严禁强制消费与串通牟利
不得与购物店、餐饮商家串通,诱导、强制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有偿服务。
四、强化责任意识,主动开展自查整改
各旅游行业经营主体须高度重视,即日起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照本告诫书要求,逐条梳理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宣传内容、合同条款等关键环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价格公示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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