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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自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3-04 18:56
来源:自治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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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外卖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全区各族群众饮食安全,现就开展2026年度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等)及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自查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331日,各单位须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自查重点内容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自查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资质审查责任落实严格依法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确保证照真实、合法、有效,严禁无证、套证、假证、过期证照商户上线运营。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定期核验更新信息,坚决清理"幽灵外卖"和资质不全商户。

2.信息公示责任落实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清晰、真实、完整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平台自身也应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监测监控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抽查复核资质信息和经营状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采取下线、屏蔽、暂停接入等措施,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配送管理责任落实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送餐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定期清洗消毒。推动使用"食安封签",鼓励实施无接触配送,防止配送过程污染,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5.制度机制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留存资质审查、动态监测、人员培训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1.主体资质合规依法取得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加工条件、设施设备等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超范围经营。

2.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日晨检,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

3.原料采购管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记录档案,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食材及非法添加物,严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4.加工制作规范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应做到生熟分、烧熟煮透,防止交叉污染。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5.设施设备维护定期维护清洗消毒设施、"三防"设施、冷藏冷冻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转。规范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保持后厨环境整洁卫生,落实防蝇、防鼠、防虫害措施。

6.信息公示与配送线上公示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真实准确。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规范使用"食安封签",确保配送过程餐食不受污染、不被打开,保障餐食质量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开展年度食品安全自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到位。

(二)自查及整改情况应按照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通过指定途径及时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抽查。

(三)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发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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