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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农资广告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6-03-23 17:14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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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区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春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农资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农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应当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种子广告中种子品种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3.农资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广告不得对商品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5.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农资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7.农资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

8.农资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印证内容时,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9.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农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农资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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