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现将涉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行政职权调整的事项予以公告。
一、调整事项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4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消费品召回管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向下赋权方式调整至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相关工作及法律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
二、交接时间
自2026年4月8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已受理的事宜由原办理机构继续完成。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二)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欢迎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监督执行。
监督联系电话:0991-2827341、2817446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部分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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