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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2-28 12:51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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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文明”。现公布一批制止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一、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98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车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924日,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二、昌吉州昌吉国家农高区某串串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711日,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串串火锅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714日,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三、克拉玛依克拉玛依区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624,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克拉玛依区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710日,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大厅及包厢醒目位置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四、哈密市伊州区餐饮服务管理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12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密市伊州区餐饮服务管理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125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就餐区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示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五、塔城地区乌苏市香辣海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812日,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苏市香辣海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818日,经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六、伊犁州尼勒克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2月1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尼勒克县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1217日,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就餐区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929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就餐区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示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八、克州阿克陶县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1023,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克陶县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通过服务人员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厨房垃圾桶内有较多未食用完的饭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51029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就餐区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示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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