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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消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9 16:53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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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挥价格监管作用,持续开展重要民生商品服务稳价保质工作,强化价格监测预警,推动落实旅游市场监管十五条措施,加强生活必需品、节日消费品以及住宿餐饮、景区门票等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妥善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现公布一批消费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吐鲁番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4月1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吐鲁番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线房型“兄弟开黑双人间”房型线上划线价344元优惠145元的活动该活动202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结束。此划线价344元明显高于该酒店门市实际挂牌价258元,且通过查看该酒店销售系统发现,并无该房型收费344元的历史交易记录。经查,当事人“兄弟开黑双人间”房型线上活动期间共销售70间,获违法所得12549.0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吐鲁番市高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49.06元,并处罚款6274.5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一案

2025年6月23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巡查检查中发现,某商店内4组货架上摆放的商品均无价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内整改但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霍城县某饭店使用“阴阳菜单”一案

2025年6月16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霍城县芦草沟镇某饭店店内有两份菜单且上面的价格存在明显不同,如大盘农家土鸡菜谱上是188元/份,另一份菜单同类菜品是218元/份;手抓羊肉菜谱上是138元/公斤,另一份菜单上是198元/公斤;大盘肚子菜谱上是138元/份,另一份菜单上是158元/份;农家牛排菜谱上是138元/公斤,另一份菜单上是东乡牛排168元/公斤;椒麻鸡菜谱上是88元/份,另一份菜单上118元/份;香酥羊排菜谱上是128元/公斤,另一份菜单上是158元/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喀什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

2025年7月2日,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喀什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餐巾纸费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依法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案例五: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托克逊县某火锅店标价之外收取费用一案

2025年10月5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托克逊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存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的情况如:消费金额57元,收取消费者60元,多收的3元称“小料未食用完(造成浪费)的费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焉耆回族自治县某烤肉馆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案

2025年3月18日,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焉耆回族自治县和平路某坊烤肉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已公示的价目表上列有“肉类、凉菜以及各类酒水”的价格,并未标注桌位费相关信息,经查,该店使用的结算系统7天的销售数据中均显示存在收取桌位费15元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处罚款111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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