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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建筑保温材料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12 11:10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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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着力强化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安全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伪造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奎屯某新型保温材料制作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案

2025820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验报告(压缩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对被抽检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英吉沙县某建材店销售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案

2025627日,英吉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英吉沙县某建材店进行检查,并对岩棉板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密度、压缩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英吉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岩棉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422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新疆某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钢管脚手架扣件、甲醛、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产品的检验报告,存在检验项目超出机构校准证书范围、未进行空白测验、未按国家标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伪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案

202561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联合检查时发现,新疆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相同。经查,两份检验报告均为伪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案

20251016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英吉沙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岩棉板不合格线索,依法对岳普湖县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51118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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