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类涉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规范了养老服务领域市场秩序。为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广佑颐养老年服务中心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广佑颐养老年服务中心针对入住老年人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为:三级护理2800元、二级护理3500元、特级护理4800元。上述收费服务项目中已包含水费和电费,但当事人对入住老年人自行购置使用的小电器单独收取电费,洗衣机、冰箱电费每月15元,电风扇电费每月10元。2017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共收取入住老人使用自带小电器电费费用共计1518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阜康市笑康保健食品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阜康市笑康保健食品店以有奖销售形式开展驼奶蛋白粉促销活动,抽奖宣传单中未明确抽奖规则等相关信息,只标注有“平板电脑、剃须刀、水壶、充电宝、驼奶蛋白粉”等奖品名称信息,消费者抽中驼奶蛋白粉后需另行支付599元以获得该奖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库尔勒市天脉百姓领购商行虚假宣传案
库尔勒市天脉百姓领购商行负责人为提高其销售的压片糖果、羊奶粉等商品的销量,建立了6个微信群组,定期在群内发布其商品具有“治疗各类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克星”等功效的信息。经查,当事人在微信群组内宣传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且无法证明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喀什市久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喀什市久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提高其销售的某口服液销量,通过免费发放洗衣液、抽纸等物品吸引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观看宣传视频,并免费提供“低频磁脉冲治疗仪”体验服务,视频宣传该口服液“27年来让无数肝病患者和肝损伤的病人改善了身体、恢复了健康”“具有治疗尿频尿急等疾病的作用”。经查,该口服液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吉木乃县敬老院食堂食品安全违法案
吉木乃县敬老院食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2.食堂从业人员未穿着工作衣、帽从事餐饮服务。3.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标注信息与实际食品信息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吉木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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