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1.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广告中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7.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二)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三)广告中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四)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五)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重点民生领域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加大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请全区各房地产相关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广告发布前的审核把关,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广告市场进行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登录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或向当地消协组织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投诉、举报。
(注:文中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