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
现将《加快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2025年6月11日
加快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以新疆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和兵团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为基础,以“一库两平台”(使用登记数据库、气瓶检验信息平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融合建设为核心,以提升气瓶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为目标,统一追溯标准,强化全疆各类气瓶信息互动共享,全面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标准建设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一)统一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在购置新气瓶后,将新气瓶相关信息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由登记机关进行确认后,方可实施充装。由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生成气瓶电子档案(包括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使用状态等),推送至气瓶充装单位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统一使用推送的气瓶电子档案,不得修改气瓶电子档案信息或擅自建立其他气瓶电子档案,只能充装本单位气瓶电子档案内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二)完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以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现有登记的车用气瓶使用信息为基础,2025年6月16日起将气瓶使用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从其他系统统一移至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中办理,由登记机关同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一同办理,不得将气瓶使用登记等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可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和新疆市场监管局公众号中查询和下载。
(三)确保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准确安全。强化气瓶登记数据来源的安全性、可靠性,由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统一分配账号,实施实名制登录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数据信息维护工作。各地(师)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气瓶充装单位开展自有产权气瓶清理清查,重点清查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全部办理使用登记,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每年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中维护《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对于超检验有效期一年的气瓶,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将识别为停用状态,且进行提示和预警,并将停用气瓶信息推送至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停用气瓶无法充装;需要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进行提示和预警,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单位或个人及时办理气瓶注销手续或公告注销。
二、全面推进气瓶检验机构信息化建设
(一)实施检验设备改造。气瓶检验机构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建立气瓶检验信息平台,并完成检验设备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对关键检验设备加装自动采集数据的设备和图像采集设备,实现气瓶外观检测、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静态蒸发率试验、无损检测等关键环节信息化控制,自动采集相关检验信息数据和有关影像资料。
(二)增设检验人员验证。气瓶检验机构要使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维护完善本机构信息,核验机构许可资质和检验人员资质信息。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将检验机构账户信息自动推送至检验机构气瓶检验信息平台中,从事检验的人员要采取人脸识别方式验证登录气瓶检验信息平台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三)调整气瓶报检方式。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使用单位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申报检验,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个人到气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兵地气瓶检验信息互认互通。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对申报检验的气瓶信息进行识别后,将检验任务派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气瓶检验信息平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无法生成检验任务,无法进入后续检验环节。检验人员通过检验信息平台终端领取检验任务,勾选需要检验的气瓶编号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四)自动采集检验数据。气瓶检验信息平台将按照气瓶检验各项目流程顺序记录每一项目检验的数据或结论,检验项目未完成或有漏检的将无法形成检验原始记录,无法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在安装瓶阀、水压试验机、气密性试验机等关键检验设备上加装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感器,实现对关键项目、试验数据、试验曲线和试验报告、检验数据或结论的自动获取。对需要人工判断填写的数据或结论,气瓶检验平台将以视频记录+图片抓拍的方式实施记录,确保检验工作的真实性。
(五)统一检验数据生成。在气瓶检验过程中,每完成一项检验项目,均需检验人员在检验信息平台终端中签字确认。各检验环节完成后,经审核人员在气瓶检验信息平台签字确认。气瓶检验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版检验原始记录,连同外观检查、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重点项目检验时气瓶(含气瓶编号)的照片和实时抓拍的检验照片,以及完整的水压试验报告和气密性实验曲线图一并上传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确保检验过程的可视化记录和数据的完整性。
(六)规范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机构负责人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中审核电子版检验原始记录并签字,由特种设备监管系统生成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并推送至气瓶检验信息平台进行本地保存。同时,气瓶检验信息还将推送至各气瓶充装信息平台供充装时识别使用。
(七)公开检验过程信息。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上增设二维码图案,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查看气瓶检验的情况,包括气瓶检验原始记录信息、实时抓拍关键检验环节的影像照片,检验人员信息等,公开检验全过程,接受社会公众和其他检验机构的监督。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可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或新疆市场监管局公众号中查询和下载。
三、加快升级完善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
(一)改变车辆进站识别方式。在充装站站口、加气岛等位置通过手持机读取车牌,实时在线核验车辆气瓶登记信息和检验信息。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合格气瓶的车辆将无法充装。
(二)停用电子标签及站长卡。自2025年9月1日起,车用气瓶充装时不再扫描现用的电子标签,以扫描车牌号方式进行充装作业。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用现有全部电子标签,废止站长卡。
(三)完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增加充装前后检查电子记录功能,利用手持机记录充装前后检查内容后形成充装前后检查的电子记录,随同充装记录一并上传至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取代以往的纸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四)增加人员实名验证功能。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要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中建立本充装单位实名制验证账户,完善充装单位信息。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充装单位许可资质、充装作业人员资质等信息进行核验。从事车用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后检查的人员采用人脸识别或身份证比对等方式登录操作手持机进行充装作业,并适时验证充装作业人员身份。
(五)优化疆外车辆进站充装。扫描疆外车辆车牌号后,由充装作业人员在手持机上录入气瓶使用登记信息和检验信息,并按要求完成充装前检查后方可实施充装作业。
四、鼓励液化石油气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实施阳光充装
(一)实行充装人员识别预警。对充装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人像识别,对出现非法闯入作业区域人员进行语音提示和警告,并拍照上传,并与气瓶充装信息平台进行联动,杜绝非作业人员开展气瓶充装活动。
(二)强化气瓶充装识别预警。通过视频AI智能分析,识别充装区域内气瓶数量、颜色、规格,对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规格、颜色异常气瓶,以及“扫A瓶充B瓶”等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和拍照记录。
(三)实施充装过程动态监测。对充装设备加装限充装置、充装过程采集设备,通过现场视频进行AI智能分析,自动识别气瓶充装过程和充装次数,并将充装视频自动匹配充装记录,对不扫码充装、绕开限充功能,以及充装记录与实际不符等不规范行为进行识别和预警。
(四)公开充装过程视频影像。搭建阳光充装公众号,对充装单位实施充装的现场影像进行实时播放,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各地(师)市场监管局务必高度重视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迅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以及各有关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要督促各气瓶充装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自有产权气瓶清理清查,并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更新《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督促气瓶检验机构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气瓶检验信息化建设;督促在本辖区负责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于2025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功能升级和调整,并与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互联互通,包括气瓶电子档案、检验信息、充装信息等数据。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负责组织自治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的升级完善工作,确定升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于2025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自治区车用气瓶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升级,乌鲁木齐市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按本方案要求同步进行升级。
联系人:陈飞彪,联系电话:0991-2817239
李 孟,联系电话:0991-2896735
刘 彬,新疆特种设备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开发
负责人,联系电话:18558765965
何玉玺,兵团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开发负责人,
联系电话:1840948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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