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关”,现公布4起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家祥电动车配件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案
2024年5月16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某家祥电动车配件销售中心库房进行检查,发现10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配备的电机额定功率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规格型号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电动三轮摩托车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三轮摩托车10辆,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并处罚款95810元的行政处罚。
2.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16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3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接口类型为铅酸电池接口,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证书中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符,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擅自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接口改为铅酸电池接口,适配铅酸电池。
当事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3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恢复与产品合格证中相符的电池装配,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 轮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轮台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认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商行待售的2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参数与合格证不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3C认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0辆,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并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克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阿图什市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7日,克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电动车专卖店待售的23辆电动自行车与其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经认定,16辆电动自行车安装了加长鞍座和车体底座、拆除了曲柄脚蹬、后衣架,与获证车型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擅自销售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后未变更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克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外形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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