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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4 18:57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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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到以案说法,以例释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一、消费者投诉巴州且末县某超市销售过期红酒案例

且末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某超市在销售过期红酒,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且末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138元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消费者投诉塔城地区额敏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地膜案例

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某农资店销售一批7090天可降解地膜,实际30天就已降解,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该店按每亩130元一次性赔付消费者71240元,双方达成一致。

三、消费者投诉伊犁州霍城县某加油站格式条款案例

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在某加油站的自助洗车机洗车后汽车掉漆,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同时现场检查时发现洗车房内张贴了免责声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经营者利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出现加油站提供的洗车设备导致车辆损坏的情况,加油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加油站赔付消费者300元修补车漆,同时霍城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加油站负责人对其“免责”行为进行整改。

四、消费者投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餐厅价格欺诈案例

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某餐厅门口横幅宣传凉面5/份,结账时却收取10/份,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表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的规定,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商家对其标价进行整改。

五、消费者投诉吐鲁番市高昌区某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例

高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维修店销售的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出现自燃,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调解,该店给消费者更换新车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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