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于2024年3月29日10时30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会议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公开举行喀什恒安久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用气瓶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一案的听证会。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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