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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7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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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耕备耕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把执法护农作为“铁拳”行动的第一战役,集中执法力量,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严厉打击以“假冒伪劣化肥”为重点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

2023年3月29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6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正在对包装袋上标注“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某路6号”等字样的化肥进行灌装封口。生产车间外,工作人员正在将无任何标识标注编织袋内的粉末状物品倒入印有“苗其壮、矿源黄腐酸原粉、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某路6号,制造商:新疆某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库尔勒高新区某大道”字样的包装袋并进行封口。经查,新疆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灌装的硫酸钾是将氯化钾和硫酸钾作为原料,粉碎、掺混后装入标注“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包装袋中销售,将化肥外包装标明其它企业名称,目的是让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云南省等外地生产的。至被查处,已生产10种各类肥料558.2吨,货值金额199.93万元。该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化肥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制售假冒伪劣化肥,侵害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破坏农业生产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让农民用上真正放心的农资产品。

二、博州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塑料加工厂制售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2年12月28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某某销售不合格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2卷、罚款1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6月03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从精河县八家户某滴灌带加工厂购买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有质量问题”,请求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尚未使用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2卷给予检验。2022年06月0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精河县某滴灌带加工厂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272卷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07月0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氧化诱导时间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是购买农资的高峰季节,滴灌带是农户常用的农资之一,但时常有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假冒伪劣三无滴灌带流向市场,存在用料低劣、做工粗糙、无检测等诸多问题。劣质滴灌带在使用中,经常出现呲水、流量不均匀、裂带、爆管等现象,无法保证农田的正常灌溉,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农民的增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判别能力,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注意查看产品检验报告,维护好自身利益。

三、喀什地区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肥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化肥

2023年3月20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肥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988袋,并处9.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依法对疏勒县某肥料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起使用磷酸一铵、硫磺铵、黄粉(母发酵浓缩液干燥法)、含硼、含锌等原材料从事坤基钾胺、坤基金磷等化肥的生产和销售。根据其生产记录,2020年共生产坤基钾胺27吨,2021年共生产坤基钾胺167吨,均已销售完毕。2022年生产坤基钾胺35.2吨、坤基金磷4.32吨,分别以0.22万元/吨和0.35万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经委托国家农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沈阳)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生产坤基钾胺、坤基金磷两种化肥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保驾护航。

四、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2023年5月4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等三种化肥外包装上印有“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字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初步查询,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2022年2月15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经查,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起先后三次从新疆某化肥厂购进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等三种假冒专利“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的化肥共94吨,货值金额17.5万元,其中脲铵氮肥41吨为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包装袋图样为其自行设计,并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谎称上述化肥均取得专利。至被查处,已销往周边县(市)和乡镇76吨,累计销售金额15.86万元,获利1.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的行为是伪造假冒专利号、为提高产品销量的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专利持有人合法权利,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压实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了农资市场的合法、公平、公正。

五、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地膜厂生产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2023年2月17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地膜厂生产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8万元,并处1.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某地膜厂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2022年3月1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厂于2022年1月9日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抽检,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为不合格产品,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反馈抽检结果。至2022年12月15日核查时,该批次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0.945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0.028万元,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劣质低价农膜,易破碎,耐候期短,植物生长期就出现严重的老化破损,很难回收,也无法发挥保墒增温的作用,往往造成农作物减产,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民增收问题,农资质量案件的查处有效守护了农民群众的“钱袋子”。

六、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案

2023年1月13日,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41万元,并处罚款0.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核查。经查,《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不符合行业标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生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4月20日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受疫情影响,检验结果未能及时反馈,解封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大元素水溶肥料的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昌吉州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加大对肥料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创建安全、有序农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七、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3年3月7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对新疆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疆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运输设备旁有包装好的肥料2袋,以及包装好但未封口的肥料1袋,肥料包装袋上标有“某某牌菌优乐微生物菌肥,上海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奉贤区金碧路*号”字样,包装袋背面印有“上海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研制,地址:山东淮坊市昌邑市夏店镇工业园区”等字样,无其他厂名厂址信息。在另一侧包装车间内堆放有12吨该种包装肥料(标注净含量40kg/袋),在包装车间内堆放有10吨某某牌微生物菌剂,该种肥料包装袋上标有“某某微生物菌剂,净含量40kg,云南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昆明市西山区大观建材市场*区;金*商标,云南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观建材市场*区,生产商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大祝泽开发区”等字样,无其他厂名厂址信息。当事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冒用上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生产化肥产品用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阿克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查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肥料的违法行为,展示出了在打击假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八、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鄯善县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滴灌带案

2023年516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对鄯善县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滴灌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滴灌带49卷,并处0.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3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鄯善县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在2023年吐鲁番市组织的监督抽查中,项目流量均匀性、流量和进水口压力之间的关系耐拉拔性能等指标不符合GB/T19812.1-2017标准,产品判定为不合格,该批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为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共生产50卷。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滴灌带在使用中比较容易出现老化开裂、流道堵塞、流量偏差大等问题,大大缩短了滴灌带寿命,同时也无法实现节水功能,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九、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河县某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滴灌带案

2023年3月20日,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某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青河县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期间因疫情停止调查,解封后重启调查程序。经查,该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生产了一批滴灌带共35卷,在自治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青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但该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滴灌带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该节水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起到震慑及规范作用,同时对滴灌带及相关领域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有警示教育意义。

十、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案

202323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硫酸钾肥料365袋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州区某农资经销部依法进行检查,对该店正在销售的标称新西兰奥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了解,该批肥料为哈密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购进,交由伊州区某农资经销部代为销售。当日,行政执法人员又对哈密市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存放的同批次硫酸钾肥料进行抽样送验。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批次肥料均不符合GB/T20406-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进货来源和厂家资料、检验报告等资料,且该批肥料未销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打建结合、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农资领域专项执法监管工作,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时段,重拳打击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有力规范了全市农资市场秩序,全力维护农资商品质量和经营秩序,用心用力护航春耕备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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