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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11-02 10:50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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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查处了一批酒类产品违法案件,现公布如下:

一、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配送中心未经登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口酒案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伊宁市某配送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酒类经营且销售的进口酒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4种18瓶进口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果酒案

墨玉县市场监管局对墨玉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果酒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茶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泡制并销售配制酒案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乌苏市某烟酒茶行店员用新鲜肉苁蓉泡制配制酒并销售,现场发现泡制配制酒共计8罐58升,当事人以160元/升的价格销售3升自制配制酒,还剩余55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2瓶贵州茅台酒疑似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商资质。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辨认),认定上述涉案42瓶贵州茅台酒产品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为侵权假冒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和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开展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和硕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某经营部为推销某品牌酒,通过开展送鸡蛋、挂面等活动吸引老年人到该店内集中观看有治疗功效内容的宣传讲座视频和现场讲解,视频和讲解内容宣传该品牌酒具有舒筋活血、强筋壮骨、治疗高血压等功效。但该品牌酒外包装上未见中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和药品批准文号,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对该酒上述宣传内容的科学验证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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