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与震慑引导作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菜籽油案
2026年3月5日,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某批次“菜籽油(分装)”监督抽检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受委托生产“菜籽油(分装)”,未对原料油进行乙基麦芽酚项目的入厂检验和出厂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菜籽油(分装)、罚没150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阜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阜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烧烤店某日制作的凉面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购进某品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含柠檬黄),兑水加入面粉后制作凉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阜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罚没47480.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粉加工厂超限量使用明矾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米粉加工厂生产的某批次“手擀粉”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米粉的弹性和爽滑感而违规过量添加明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200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温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温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某批次“新梅干”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项目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在加工新梅干时,与其他可能含食品添加剂的物料共用同一生产线,且清洗作业不规范,导致少量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交叉污染带入该批次新梅干。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违法生产经营的新梅干、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馒头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6年5月19日,精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馒头店某日自制花卷监督抽检柠檬黄项目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某品牌添加剂加工花卷和使用过期的某品牌“馒头改良剂”加工馍馍,且2026年以来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产品销毁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馒头改良剂”、罚没15800.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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