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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建筑保温材料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20 12:37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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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期各地多起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火灾防控工作,着力强化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安全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检测机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现将6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建筑绝热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案

202612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建筑绝热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压缩强度、导热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于202511月提出复检申请,20262月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执法核查,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5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202572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导热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执法核查,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4元、罚款30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彩钢加工厂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20251021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粘结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78.38平方米、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202635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导热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执法核查,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63.2元、罚款374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吐鲁番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轻质建材厂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2026119日,吐鲁番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合格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导热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吐鲁番高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13.5平方米、没收违法所得2460元、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6416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新疆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1份建筑外墙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测报告存在遗漏规定应检测项目,结论错误等问题1份岩棉保温板检测报告存在检测结果判定错误等问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处10000元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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