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化餐饮服务面制品风险专项治理,紧盯黄面、凉皮等群众高频消费小吃食品安全隐患,聚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突出违法行为,近期,全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抽样检验、靶向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发现部分餐饮经营主体在加工制作黄面、凉皮过程中,存在违法添加柠檬黄等食品添加剂,扰乱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5起餐饮环节重点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皮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1月25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凉皮店经营的黄面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面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凉皮店销售的纯黄面的监督抽检报告,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该店所售黄面均从某鲜面坊购进,该鲜面坊在制作手工黄面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改变食品色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布尔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面烤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凉面烤肉店经营的黄面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库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库车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黄面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黄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库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凉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4月15日,塔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凉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盛装农业肥料的容器盛装食品原料/食品;现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星昌源旋味薯塔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票据等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7个工作日补办小餐饮店登记证,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外出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信誉度高的餐饮单位,主动索取并保留消费凭证;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标签标识,不购买“三无”产品,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原料采购查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餐饮市场秩序,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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