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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31 18:19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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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现予以公开曝光,以案释法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

案例一:哈密市某熟食店卤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

哈密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时发现某熟食店待售卤制品、卤汤抽检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日落黄呈阳性,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案物品并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卤肉制品均检出日落黄、柠檬黄,实测最高值超出国家规定限量368倍。经查,当事人明知肉制品禁止使用日落黄、柠檬黄,仍网购上述添加剂用于卤肉上色,现场查获待售卤肉15.87kg、卤汤1.62kg,货值1087.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涉案情形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巴州气瓶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巴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气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月13日气密试验监控视频发现,19只气瓶开展气密性试验时均未与气密性试验机连接。经查,当事人7份(涉及19只气瓶)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未按照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GB/T 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规定开展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在未完成气密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吉州奇台县房产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奇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某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查获6块颁奖展示牌,其中一等奖奖品为某品牌汽车一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开展购房抽奖活动,一等奖某品牌汽车采购价7.79万元,奖品已兑付给购房者,抽奖销售最高奖金额5万元法定上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奇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犁州昭苏县商贸公司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

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查实当事人通过发放鸡蛋、面条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进店免费体验中频激光治疗仪,同步播放宣传视频,宣称该仪器具有疏通血管、净化血液、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功效,其宣传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塔城地区额敏县煤场计量器具作弊案

额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煤场开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煤场在电子汽车衡传感器接口私接遥控作弊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购入作弊装置,通过遥控器操作虚增煤炭称重重量,合计虚增煤炭3吨,按每吨340元核算,违法所得共计1020元,贸易结算量与实际货物重量差值超出国家规定计量允许误差2倍以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了相关用户的合法权益,额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克州乌恰县房企转供电加价收费案

乌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乌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公示转供电电价0.75元/千瓦时,高于当地发改委划定0.4—0.6元/千瓦时商用电价区间。经查,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期间,当事人为6家商铺转供电,累计违规多收取电费9947.77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多收款项全额抵扣商户2026年2月电费,并立即停止加价收费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乌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和田地区墨玉县汽车服务公司格式合同设置霸王条款案

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私自修改制式购车合同,增设“定金一律不予退还”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主张退还定金的法定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阿克苏地区沙雅县农业公司生产假冒化肥案

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化肥原料、生产工具及外包装物,在库房内将普通土壤调理剂分装冒充磷酸二铵、农业硫酸钾等农资产品,涉案假冒化肥共计42.4吨,经检验全部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13.98万元,涉案假冒产品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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