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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4 11:29
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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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聚焦入网餐饮商户资质不实、线上线下信息不一致、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原料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以案释法作用,引导入网餐饮经营者、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引以为戒、守法经营,现公布8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115日,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服务店开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时发现,该店凉菜操作区冰箱内存放的凉皮料汁、炸鸽子丁、鸽胗3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蛋糕店经营期间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116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管局古牧地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专项检查时发现,蛋糕店经营期间,有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及时更新案

202612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2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核查,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查、更新义务,致使多家入网商户存在许可信息不符、超范围经营、许可过期未公示等问题。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寿司店网上刊载食品名称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案

202626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对某寿司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销售鸡肉肉松寿司,实际使用肉粉松(含豌豆粉),网上刊载的菜品名称与主要原料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服务中心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6227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卖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任职文件;未对送餐人员开展培训,无培训记录;平台内2家在营经营者未公示许可备案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科技服务部未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案

202639日,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服务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平台入驻商户,发现多家入网餐饮商户真实资质信息未在网络平台予以公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火锅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39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复配着色剂日落红、日落黄,并违规用于腌制鸡脯肉、鸡翅、鸡尖等生鲜肉类,超出食品添加剂许可使用范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凉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415日,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凉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盛装农用肥料的桶盛装食品;且无法提供食品原料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7个工作日补办小餐饮店登记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点购网络餐饮外卖时,优先选择平台上资质齐全、线上公示信息完整的入网餐饮商户,留意查看商家证照、菜品真实信息,妥善留存订单、消费凭证,如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各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深刻汲取典型案例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要切实履行资质审查、信息公示义务,入网餐饮单位要做到线上线下经营标准一致,规范食品原料管控、人员健康管理,共同守护广大群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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