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提高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加强对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管理,规范承检机构抽样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指承担自治区局本级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校验、审核、监督自查等责任人
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机制,明确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权限关系,制定完善抽样检验、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数据报送、经费管理等制度,落实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在任务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拖延抽样、检验工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计划进度要求完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二)依据计划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在完成检验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后,按时按规定将检验数据报送至自治区局;
(三)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局;
(四)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的,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
无误后24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按相关要求报告自治区局,并留存报告反馈记录备查,确保对方收悉报告内容;
(五)发现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局,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的建议;
(六)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应支付样品购买费用;按照计划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同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填报完整、准确的抽样信息;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应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七)采集的样品交接及时,制备以及存放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及时进行检验和判定;
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应当遵循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不得参与该批次任务的样品检验工作,检验人员不得参与该批次任务的样品抽样工作。对于现场抽样、检验等必须由检验人员完成的,应当在抽检实施前向自治区局报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抽样人员名单及时报自治区局备案。
(八)应当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分析研判,形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按时按规定报送至自治区局。
第九条 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转包的,应当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自治区局批准同意,并且分包行为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从业基本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督等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诚信度和公正性。
承捡机构承接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过程中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结果等信息;
(二)抽样工作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
(三)随意调换样品,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
(四)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五)接受被抽检单位的利益输送,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非法泄露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八)其他任何有碍于检验判断独立性、诚信度和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自治
区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经济等利益关系的;
(四)检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实验室场所、仪器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食品安全进度或结果的
(六)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
第十三条 检验结论实行承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开支范围列支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发现不符合抽样检验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局报告。
第十六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复检机构的相关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提出书面说明。
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应定期向自治区局报告复检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
当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时,承检机构应向自治区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自治区局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应当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等内容。所有考核结果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等级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本级承检机构招标任务权重分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局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留样复核:从已检产品的备样中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取复核检验样品,并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测;
(二)盲样测试考核:自治区局组织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关的盲样测试。
第二十条 自治区局组建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实验室管理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考核组,对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承担抽样工作的,还应进行抽样检查。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严重违反抽样检验相关规定的情况,立即现场取证,并报告自治区局。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将检查报告(纸质版)与现场检查表格等资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局。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过程、总体评价、存在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局每季度组织对承检机构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局定期对承检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报。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照计划和委托协议或合同的安排以及自治区局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序时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问题发现率、评价性抽检代表性;
(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报送;
(四)复检、异议的受理与答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局依据考核管理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各地(州、市)、县(市、区)局。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当年度抽样检验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样检验委托任务的重要参考。其中,综合考评等级为A的,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下一年度公开招标中给予加分;综合考评等级为D的,取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下一年度公开招标投标资格。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检验机构资质资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自治区局可采取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措施:
(一)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日常检查、技术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响抽样检验质量问题的;
(二)承检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
抽样检验数据出现错误的;且因承检机构原因,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或修改次数达承担单一任务量30%的;
(三)承检机构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异议被自治区局认可,年度出现2次的;
(四)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五)其它未按照自治区局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三个月:
(一)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现场检查的;
(二)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盲样考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
盲样考核的;
(三)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留样复核,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留样复核的;
(四)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数据抽查的;
(五)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
(六)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
(七)承检机构因抽样、检验、报告出具等流程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业提出异议,异议被自治区局认可,年度出现3次的;
(八)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三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六个月:
(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
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
(三)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丢失或损毁备份样品,造成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的;
(五)检验结论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风险监测参考值,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告的;
(六)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七)其他需要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六个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三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 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二)连续两次未通过自治区局组织的盲样考核的;
(三)拒绝、阻挠、逃避自治区局组织的检查考核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三年的情形。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回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五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三)利用抽检监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五年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委托协议或合同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十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诚信的情形。
承捡机构出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自治区局将相关情况通报检验机构资质主管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整改:
对于限期整改的,承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自治区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承检机构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局书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自治区局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现场检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书面审核,通过后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过的,恢复承检任务;现场检查仍未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检机构被暂停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期间,已经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
开展检验的,由自治区局委托其他承检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承担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被总局通报暂停、取消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自治区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同时暂停,暂停时限同总局通报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承检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2、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3、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4、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5、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6、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1: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综合考核评价,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综合考核评价,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1.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 自治区局设立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综合考核评价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根据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要求和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
日常检查和考核内容包括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评价性抽检代表性、上报数据退修/解锁情况等。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在每个考核年度第一个月汇总上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并根据各项考核结果对承检机构进行评分和排名。
对各承检机构的各项考核内容按照一定的权重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见附表。
5.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审核后及时向各承检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
5.2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承检机构招标任务权重分数的重要依据。
附件1.1: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
附件1.1
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
考核内容 |
权重 |
计分方式 |
现场检查 |
25/100 |
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原始满分为100分。以现场检查分数为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数据抽查 |
25/100 |
原则上每季度数据抽查一次,从低到高记录成绩,一个季度记录一次成绩,年终记录总成绩。原始满分为100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多次错误数量累计计算。 |
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 |
20/100 |
能力验证原始满分100分,同一项目初次结果不满意或可疑扣50分,补考结果不满意再扣50分。盲样考核原始满分 100分,同一项目初次结果不通过扣50分,补考结果不通过再扣50分。能力验证和盲样考核结果按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留样复核检验 |
15/100 |
根据承检机构任务承担数量,每年对承检机构组织开展 1~2次留样复核检验。原始满分为100分。每批次留样复核检验不通过扣50分。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和评价性抽检代表性 |
10/100 |
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排名第一,计为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2分。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排名第一,计为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2分。评价性抽检代表性排名第一,计为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减2分。上述3类指标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数据退回、超期解锁、修改情况 |
5/100 |
根据日常检查数据退修结果,按照数据退修率从低到高记录成绩,按照权重计入全年成绩。 |
其他 |
扣分项 |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查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分。 |
备注 |
综合评价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级:90分-100分; B等级:75分-89分; C等级:60分-74分; D等级:60分以下; 评价等级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招标任务权重分数的重要依据。 |
附件 2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承检机构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工作。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1.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1.3.2 自治区局设立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现场检查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2.1 检查内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检验能力保持情况、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内容及承诺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抽样情况等。
2.2 检查人员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根据相关要求选派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其中组长1人,组员不少于5人(组员包含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人员及各承检机构技术人员)。检查组人员不得与被考核的承检机构有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具有非常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组员应当具有丰富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或管理经验。承检机构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应委派1人参与检查,并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2.3 检查依据
食品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等。
3.1 检查对象
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重点检查被投诉或举报的、数据抽查问题较多、承担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检出率异常、未通过能力验证、盲样考核及留样复核检验等承检机构。
3.2 检查准备
3.2.1 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前,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组建检查组。
3.2.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准备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实施情况、拟抽查的样品、检查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3.2.3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一般提前向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2.1)。
3.3 现场检查程序
3.3.1 现场检查开始前,检查组长应确定检查员分工、检查重点等。检查员应签署承诺书(附件2.2)。
3.3.2 检查组应向承检机构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现场检查程序、安排、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附件2.3),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需配合事项。
3.3.3 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按照要求,对现场检查表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综合进行结果判定。
3.3.4 现场检查可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
3.3.5 检查组长应召集检查员,研究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进行沟通。
3.3.6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4)、《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2.5)、《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附件2.6)。
3.3.7 检查组向承检机构现场反馈检查情况,要求其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等文书上签字、盖章。
接受检查的承检机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上注明。
3.4 承检机构拒绝、阻挠、逃避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局。
3.5 检查组应撰写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证据材料、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现场检查采用综合评分法判定检查结果,满分为100分,以《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4)为依据进行综合打分,得分≥60分的,现场检查结果为通过;得分<60分,现场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附件: 2.1、现场检查通知书
2.2、检查员现场检查承诺书
2.3、检查员现场检查纪律要求
2.4、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2.5、承检机构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
2.6、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附件2.1
现场检查通知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
年 月 日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望你单位遵守纪律要求,配合完成现检查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年 月 日
附件2.2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局承检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三、认真执行现场检查安排。
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査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
五、未在被检查的承检机构兼职或担任顾问。
六、与被检查的承检机构有利益关系的,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除需提交的证据资料外,不索取其他资料。
八、检查期间按照规定标准食宿,不携亲带友。
检查人员: 日期:
附件2.3
现场检查人员对承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由被检查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机构的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泄露或利用现场检查结果信息、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内部信息,为自已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检查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现场检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承检机构可直接向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反映。
附件2.4
被检查承检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分值 |
1、实验室基本要求 |
1.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有关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完整,法律关系清晰 |
1.检查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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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2.承担检验任务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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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
1.2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
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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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3 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相一致的检验能力 |
4.对照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查承检任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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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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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实验室人员满足检验要求,检验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 |
5.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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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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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取相关档案,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是否不少于30%,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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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7.调取相关档案,检查承担承检任务的抽检负责人或骨干是否参加省级或以上的抽检培训;其他人员是否经过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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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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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确配备符合标准规范的检测设备、标准物质,且按法定计量要求实 |
8.检查检验设备、标准物质档案、量值溯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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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分值 |
施量值溯源;有使用管理和记录 |
9.抽查 5 台以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记录应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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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6 试剂、耗材的验收领用 |
10.检查试验用水验收领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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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1.检查关键耗材验收领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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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1、实验室基本要求 |
1.7 检验标准现行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技术确认 |
12.针对承检任务,检查检验标准有效性确认记录和开展检验的方法确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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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3.针对复检,检查复检使用检验方法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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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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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设施及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有相应的环境监测、控制条件和记录 |
14.检查实验室环境设施和监控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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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1.9 各类文件归档保存完整有效 |
15.检查使用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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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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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随机抽取相关档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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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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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建立与实施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
17.检查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记录,应完整、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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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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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检工作要求 |
2.1 对承检任务进行有效的合同评审 |
18.检查承检任务的合同评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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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9.承担样品复检的,检查复检机构核对确认初检机构提供的复检样品与填报申请书一致性记录 |
|
|
0.5 |
||
2.2 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
20.抽检工作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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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21.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 |
|
|
1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分值 |
22.食品复检的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
|
|
1 |
||
23.有防止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行为的相关程序和措施 |
|
|
1 |
||
2.3 按照计划和合同的安排以及要求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 |
24.检查制定的抽检实施方案 |
|
|
2 |
|
2、抽检工作要求 |
2.4 制定与承担任务相一致的检验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 |
25.检查针对承检项目实施的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计划,覆盖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 |
|
|
2 |
26.检查计划执行的记录 |
|
|
1 |
||
2.5 承担抽样工作的,抽样符合规范要求 |
27.检查是否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 |
|
|
3 |
|
28.抽查 10 份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检查抽取的样品是否符合计划或合同规定品种,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可溯源性 |
|
|
3 |
||
29.检查所抽样品的保存条件、封签的完整与规范性 |
|
|
2 |
||
2.6 样品制备与管理 |
30.检查是否制定了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 |
|
|
1 |
|
31.检查样品制备过程是否按要求实施 |
|
|
1 |
||
32.检查制备后的样品存放是否满足相应的样品存放条件 |
|
|
2 |
||
33.检查样品的唯一性标识与状态标识 |
|
|
2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分值 |
34.检查是否有防止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
|
|
2 |
||
2.7 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查 |
35.抽查 10 份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实施检验 |
|
|
3 |
|
36.检查记录是否规范、真实、完整 |
|
|
2 |
||
37.检查是否同时做平行试验 |
|
|
3 |
||
2、抽检工作要求 |
2.7 原始记录规范性、符合性、真实性、安全性检查 |
38.检查对明显高于或低于通常检验结果的异常值、或临近标准限量值的检验结果、或不合格检验结果,是否采取复核等相关措施予以处理 |
|
|
2 |
39.检查是否有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
|
|
1 |
||
2.8 检验报告规范性、符合性、准确性、合法性检查 |
40.抽查 10 份检验报告,检查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内容完整、准确 |
|
|
2 |
|
41.检查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
|
|
1 |
||
42.检查是否有更改检验报告的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
|
|
1 |
||
43.检查是否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 |
|
|
2 |
||
2.9 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 |
44.发现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的,确认后是否在 24 小时内报告指定部门 |
|
|
2 |
|
45.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是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
|
|
2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 |
检查记录 |
结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
分值 |
2.10 备份样品的保管和处理 |
46.制定了相应制度 |
|
|
2 |
|
47.检查保管和处理记录 |
|
|
2 |
||
3、工作纪律 |
3.1 保密制度落实情况 |
48.抽样工作是否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 |
|
|
2 |
49.是否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有关抽检信息 |
|
|
2 |
||
3.2 分包检验情况 |
50.检查是否有分包检验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是否经自治区局批准同意 |
|
|
2 |
|
51.复检工作不得分包 |
|
|
2 |
||
3、工作纪律 |
3.3 恪守职业道德方面 |
52.检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检数据结果等信息行为 |
、 |
|
2 |
53.检查是否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
|
|
2 |
||
3.4 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方面 |
54.检查是否存在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
|
|
2 |
|
55.检查在实施监督抽检期间,是否存在接受企业同批次产品委托检验的行为 |
|
|
2 |
||
56.其他影响检验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
|
|
2 |
||
结论 |
|
检查组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盖章:
附件 2.5
被检查承检机构: 检查日期:
序号 |
存在的问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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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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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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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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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
7 |
|
8 |
|
检查组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承检机构盖章:
说明: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2.此表签字复印件无效。此表一式二份,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6
承检机构现场检查证据汇总表
被检查承检机构: 检查日期:
序号 |
问题描述 |
对应问题 |
提供人签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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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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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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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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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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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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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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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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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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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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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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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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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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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承检机构数据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报送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对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信息进行抽查(以下称数据抽查),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数据抽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1.3.1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数据抽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自治区局设立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数据抽查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数据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工作。
2.1 主要抽查以下抽样检验数据信息:
(1) 样品信息。主要检查抽样单、检验报告上的样品信息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一致。
(2) 食品类别。主要检查样品分类是否正确。
(3) 检验项目。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一致。
(4) 检验方法。主要检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重点检查检验方法检出限、定量限、适用范围是否正确。
(5) 检验结果。主要检查检验结果的格式是否规范、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6) 判定依据。主要检查判定依据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是否一致。
(7) 检验结论。主要检查检验结论是否存在应判未判以及误判错判。
(8) 其他。数据上报时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数据规范性和准确性的内容。
2.2 检查方式:主要核查承检机构在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检数据以及上传的样品照片、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等(附件3.1)
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每季度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数据抽查。
3.2 数据抽查范围为上个季度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并报送检验数据的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时间段、特定来源的样品进行数据抽查。承检机构未完全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列入抽查范围。
3.3 原则上对每家承检机构的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25%。
3.4 被抽查样品由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随机抽取。原则上应包含相关食品大类的所有细类,重点为合格样品信息。
4.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在每季度抽取样品并开展数据抽查工作。发现同一承检机构当季度出现3批次以上相同问题的,可对该承检机构当季完成检验的全部样品进行检查。
4.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根据回避原则,组织相关机构及时汇总数据抽查情况,每季度完成《数据抽查问题清单》(附件3.2)、《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附件3.3)、《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4)、《机构数据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5),及时将汇总分析结果通报各承检机构。
4.3 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及时与承检机构核实,如实记录核实情况,并通知承检机构进行数据退回和修改。承检机构有异议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告知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反馈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4.4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收到承检机构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承检机构反馈。
5.1数据抽查采用综合评分法。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抽查问题进行核实,并依据《数据抽查表》(附件3.1)进行扣分。扣分等于每类问题对应分值乘以相应问题个数的总和(扣分=(问题1*分值+问题2*分值))。
6.1 对于每季度扣分累计高于10分的承检机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当通知其5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6.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定期公布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打分和排名情况。
附件:3.1、数据抽查表
3.2、数据抽查问题清单
3.3、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
3.4、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
3.5、机构数据抽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3. 1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说明 |
分值 |
1 |
超计划范围抽样 |
根据抽检计划,是否存在抽取计划范围以外食品类别的情况 |
2 |
2 |
是否按要求在规定区域、环节、场所抽样 |
根据规定区域、环节、场所范围进行核对 |
2 |
3 |
抽样时间是否在任务下达之前 |
部分机构在任务下达之前提前完成了抽样,导致抽样时间在任务下达之前 |
2 |
4 |
样品信息填写错误 |
根据样品信息核对上传的电子抽样单及系统填报信息,同时注意系统信息是否与抽样单一致 |
2 |
5 |
食品分类错误 |
包括食品大类、亚类、品种和细类 |
2 |
6 |
检验项目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抽样检验细则等核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
2 |
7 |
检验方法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细则等规定核对标准号及指定序号方法、重点核对方法检出限等内容 |
2 |
8 |
检验结果填写内容、格式等错误 |
根据相应标准要求核对结果填报的单位、格式等 |
2 |
9 |
判定依据与细则等规定不一致 |
根据细则等规定核对标准中相应指标的判定值是否错误,最大允许限是否与标准要求一致 |
2 |
10 |
检验结论错误 |
抽检单项或样品结论判定错误;结论形式错误,如抽检合格项填写为不判定项 |
3 |
11 |
风险监测检验项目与计划不一致 |
根据风险监测计划要求核对项目 |
2 |
12 |
风险监测检验方法与计划不一致 |
根据监测方案核对标准号及指定的第几法、方法检出限等内容 |
2 |
13 |
风险监测判定依据与参考值不一致 |
根据风险监测参考值核对判定值(限量值、检出值等)是否错误 |
2 |
14 |
风险监测检验结论错误 |
结论判定错误(如问题项判定为不判定项);结论形式错误(如监测不判定项填写为合格项) |
3 |
15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 |
1 |
附件3.2
数据抽查问题样品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样品基本情况 |
抽查发现的问题 |
承检机构改正情况 |
备注 |
||||||||
承检机构 |
样品编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检验类型 |
检验结论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判定依据 |
核实情况 |
|||
1 |
|
|
|
|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 |
(合格/不合格/不判定/问题) |
|
1. 机构填报内容; 2. 正确内容 |
|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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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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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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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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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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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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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3.3
数据抽查无问题样品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检验机构 |
样品编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细类 |
检验类型 |
检验结论 |
备注 |
1 |
|
|
|
|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 |
(合格/不合格/不判定/问题)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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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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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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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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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附件3. 4
数据抽查情况汇总表
汇总单位: 年 月
序号 |
食品大类 |
被抽查承检机构 |
检验类型 |
样品总数 |
抽查样品数 |
抽查比例 |
有问题的样品数 |
问题数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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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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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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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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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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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
|
|
|
|
8 |
|
|
|
|
|
|
|
|
|
附件3.5
机构数据抽查结果汇总表
被抽查承检机构:
序号 |
问题样品编号 |
抽查发现的问题类型 |
抽查发现的问题描述 |
扣分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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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扣分合计 |
|
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对承检机构进行的留样复核检验,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1.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根据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安排,负责留样复核检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包括确定考核样品和考核项目、接收处理考核样品、开展结果评价等。
1.3.3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指定承检机构作为留样复核检验机构。
2.1 留样复核样品
每次留样复核检验,应从每家承检机构至少调取3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留样。对同时承担多食品种类任务的承检机构,应根据承担任务情况从不同类食品抽检任务中调取留样,所选取的留样距离食品保质期结束不少于一个月。
2.2 留样复核项目
综合考虑样品均匀性、风险程度、不合格率与样品分装需求等情况确定留样复核项目。每个留样检验1-3个项目。
2.3 留样复核检验方法
留样复核检验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和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当上述标准和规定有多个检验方法时,应采用承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
2.4 结果偏差限值
不同检验项目留样复核结果与初检结果偏差的最高限值,由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并列入考核方案。
3.1 制定考核方案
3.1.1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留样复测的组织管理工作。
3.1.2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留样复核检验前制定考核方案。方案应包括考核样品、项目、方法、考核时间等内容。
3.2 调取样品
调取样品时,应向承检机构出具留样复核检验通知文书(附件4.1)。
留样复核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按通知要求送至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指定的复验承检机构(以下简称复验机构),运输过程应符合样品储运条件。
3.3 样品接收、处理
复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信息、检查样品运输条件及样品状态,确认无误后办理样品接收手续。样品存在问题无法接收的,应立即联系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退回并重新调取样品。
3.4 样品复核检验
复验机构依照考核方案中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留样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至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复验机构应将检验剩余的样品与原始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若复验结果与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之间的偏差超过限值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将样品送至其他复验机构进行复核。两次复验结果还不一致的,由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作出最终结果判定。
3.5 考核反馈和补测申请
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及时告知承检机构,并通知其如对结论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补测。
3.6 补测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收到承检机构书面补测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补测。
补测样品应与未通过考核的样品属于同一食品大类,补测项目为未通过考核的项目。补测样品的复验机构一般不变。
每个未通过项目对应的留样补测数量不少于3批次。
3.7 考核数据汇总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应及时对留样复核检验结论进行汇总分析。
4.1 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在限值以内的,判定为通过。
4.2 承检机构的初检结果与复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之间的偏差均超过限值的,判定为不通过。
4.3 承检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测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留样送至复验机构的,留样复核检验结论为不通过。
5.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审核汇总结果后,通报承检机构。
5.2 对通过留样复核检验但存在问题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当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附件4.1
留样复核检验通知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承检机构留样复核检验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 年 月 日从你单位调取 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留样,并于 日内将样品送达至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指定的机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年 月 日
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盲样考核,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盲样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1.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盲样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1.3.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根据抽检处安排,负责盲样考核方案的制定、项目的确定、盲样制备及发放、考核结果收集及评价等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2.1 考核项目
盲样考核项目原则上应为相应承检机构承担任务所覆盖的检测项目或资质能力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确定盲样考核项目时应重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
2.2 盲样
各考核项目应有多个浓度水平的样品。样品应进行随机编码并粘贴标签,标签上包含项目名称和样品流水号,不含组别信息。
2.3 检测方法
盲样考核项目检测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
2.4 结果评价
不同考核项目的评价方法,由考核办依照《CANS-GL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等制定,并在考核方案中列明。
3.1 制定考核方案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应在每次盲样考核前制定考核方案,包括考核项目、考核对象、考核时间等。
3.2 盲样制备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秘书处参照
《CANS-GL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ISO/IEC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盲样制备、混合、分装、定值等。针对每项考核项目,制定专门的作业指导书, 包括样品情况、检测方法、结果报送要求等。
3.3 盲样发放和检测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将盲样考核通知文书(见附件5.1)、考核文件、盲样和作业指导书寄送至被考核的承检机构,寄送过程应符合盲样储存要求。
告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按照作业指导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加盖公章后提交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3.4 结果评价
盲样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未按要求提交检测结果和检验原始记录的承检机构,盲样考核结论为不通过。
3.5 考核反馈和补考申请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及时将考核结论告知未通过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通知其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抽检处提出书面补考申请。
3.6 补考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组织对提出补考申请的承检机构进行补考,补考项目与统考未通过项目一致。
3.7 考核报告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及时对各承检机构盲样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4.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及时将考核情况通报参加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和相关机构。
4.2 对未通过盲样考核的承检机构,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通知承检机构针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附件5.1
盲样考核通知书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承检机构盲样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现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盲样考核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年 月 日
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退修/解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参照《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对承检机构组织进行的数据退修/解锁考核,适用本细则。地(州、市)、县(市、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所委托的承检机构的数据退修/解锁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1.3 职责划分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负责退修/解锁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价等工作。
2.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每季度对上季度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的退修/解锁情况进行考核。
2.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秘书处根据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的类别、频次、检验报告结论、是否涉及信息公布等情况进行评分。
3.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每季度汇总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填写《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2),并按照数据数据退修/解锁评分表(附件6.1)进行打分。
3.2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秘书处应在每年一月对上一年度承检机构数据数据退修/解锁情况进行年度打分排名。
数据退修/解锁情况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分配具体见附件6.1。
5.1 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将数据数据退修/解锁情况考核结果定期通报承检机构。
5.2 对每季度被扣分数高于100分的,通知承检机构针对相关问题自查并整改。
5.3 对连续两个季度被扣分数均高于100分的,通知承检机构开展全面自查、限期整改并报告。
附件:6.1数据数据退修/解锁评分表
6.2承检机构数据退修/解锁情况汇总表
附件6.1
数据数据退修/解锁评分表
序号 |
字段 |
每批次样品每个字段分值 |
1 |
食品类别 |
10 |
2 |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 结果判定、结论 |
10 |
3 |
标准值、产品明示值 |
10 |
4 |
样品名称 |
5 |
5 |
生产企业相关信息 |
5 |
6 |
被抽样单位相关信息 |
5 |
7 |
规格型号 |
5 |
8 |
生产日期 |
5 |
9 |
其他 |
2 |
附件6.2
序 号 |
申请 机构 |
抽样 编号 |
样品 名称 |
完全提 交时间 |
申请性质(退修/解锁) |
修改 字段 |
修改 内容 |
原样品 结论 |
现样品 结论 |
是否为系统原因(证明材料) |
机构 联系人 |
电 话 |
申请 时间 |
处理 日期 |
处理 结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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