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承检机构管理,推动承检机构依法从检、依规从检,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水平,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加强承检机构管理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及时修订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总局抽检司印发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由于系统内检测机构能力的不足,近年来我们一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系统外的检测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作为补充。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抽样检验行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工作要求、考核管理、违规处理和附则(含6个工作实施细则及附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包含三项内容,涵盖《办法》的背景、依据及原则;
第二部分.工作要求。包含十四项内容,主要涵盖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数据报送和工作纪律等要求;
第三部分.考核管理。包含六项内容,主要涵盖机构考核等级划分及考核通报规则;
第四部分.违规处理。包含九项内容,主要涵盖承检机构的违规情况分类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部分.附则。包含六项内容,作为机构考核管理的补充材料,主要涵盖综合考评、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盲样考核、复核检验和数据退修/解锁考核等实施细则。
本《办法》旨在为科学有效地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我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提供依据及标准。《办法》规定:考核主要采取数据抽查、现场检查、留样复核检验等方式,对承检机构完成抽检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动态考核。《办法》列出了承检机构可能存在的20多种问题情形,根据考核发现问题情况,对承检机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约谈、暂停或终止委托任务、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等处理措施。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承检机构资质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