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药监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治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被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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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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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新市监规〔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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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市监规〔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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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 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
新市监规〔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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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新市监规〔20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