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定期清理,特别是冠以“试行”“暂行”的文件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制。本次清理旨在确保我局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避免文件重复、失效或与现行规定冲突,保障监管工作有据可依、衔接有序。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市监规〔2020〕2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冠以“试行”,有效期已超过2年,按规定自然失效。同时,其内容已被现行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24〕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新市监规〔2025〕3号)全面替代。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新市监规〔2021〕3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冠以“暂行”,于2021年12月15日发布实施,有效期已满2年,按规定自然失效。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新市监规〔2023〕4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5日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因无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故予以废止。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新市监规〔2025〕6号)
废止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通过《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08号)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已覆盖原文件内容,无需另行制定,故予以废止。
上述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相关监管事项,将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确保监管工作不出现断档或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