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兵团各师市 市场监管局,兵团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2025年11 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持续优化行政管理效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 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之规定, 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作实际,现就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 款”的标准明确如下:
对自然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领域(含药品监管)实施行政 处罚信息公示时,遵照该标准执行。在前述领域以外,需要确定 “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规章对“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中“以下”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