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和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在有效期内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第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出意见和建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是否采纳,不予采纳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十条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新旧规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延续到新规定生效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前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三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区域范围、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对应的监管政策要求及标准严格程度等;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改正;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五条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通报批评属最轻微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吊销执照属较重处罚种类;罚款的轻重程度需要根据具体额度数量进行界定。
对于个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谁作出,谁解释”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决定裁量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八)当事人有两项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九)涉案产品尚未出厂或者售出的;
(十)涉案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十一)危害后果由多重因素造成,违法行为在危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的;
(十二)当事人因残疾、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主观过错:
(一)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违法行为的;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违法行为,且未采取不当措施超过必要限度的;
(三)基于有权行政机关具体承诺而实施相关行为,事后因承诺未实现导致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对能够停止的行为已及时中止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被变更或者撤回前,当事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实施许可所准予的行为的;
(五)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以公允价格取得案涉商品,并已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
当事人主张无主观过错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主观过错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主观过错较小:
(一)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已建立并积极落实相关合规管理制度的;
(三)当事人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主观过错较小:
(一)当事人明知违法且主动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查处的;
(三)当事人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或者长期从业经历的;
(四)有关单位已对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提示、警示的。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商品、服务数量较少;
(六)案涉商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七)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已对案涉商品、服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八)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九)其他可用于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2个月可认定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或者案涉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可认定为金额较小;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及时中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级、上级机关裁量权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当事人两次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属于同种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因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初次违法;二年期限自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计算。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超过二年期限多次违法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初次违法认定期限延长至五年。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立案、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并下架案涉商品,对案涉服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健全完善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以确保违法行为不再发生等。
第一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改正的及时性、主动性。
第二十六条危害后果轻微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认定:
(一)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程度轻微;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已消除;
(四)危害后果已显著减轻且剩余后果轻微;
(五)当事人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可以认定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六至九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阶次的裁量情节的,可以根据情节的数量和程度,按照下列规则适当进行情节对冲,并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实施行政处罚:
(一)具有应当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之一的,在该情节对应的阶次内实施处罚;
(二)既具有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具有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在减轻行政处罚阶次内实施处罚;
(三)既具有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具有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在从轻行政处罚阶次内实施处罚;
(四)既具有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具有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在一般行政处罚阶次内实施处罚;
(五)既具有应当减轻、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原则上在从轻行政处罚阶次靠下限值的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倍数,以下同)按照以下标准(幅度)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减轻处罚罚款数额在法定罚款最低罚款数额10%以上、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不含本数);
(二)以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差值为基准值。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三)一般处罚罚款数额在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至70%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
(四)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下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最低罚款数额以零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从轻:[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
从重:[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一般:[Y+【X-Y】×30%]与[Y+【X-Y】×70%]之间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罚款为倍数时,参考以上计算方式。
第三十一条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办案机构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对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全面具体告知。
第三十三条审核人员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予以审查。对于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审查:
(一)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
(二)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裁量基准》中,罚款数额(倍数)统一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包括本数;“不超过”“不足”“不满”不包括本数。
“以上”“以下”“超过”“达到”,出现在同一个基准里面的,按照本规定的第三十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同时适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监法〔2024〕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未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结合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后,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便于行政相对人查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及《裁量基准》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新市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
目录
第十六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一章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2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4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上不满20%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40%以上不满6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30%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且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5万元以上6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63.5万元以上14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41.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6个月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信息1项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信息2项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不满18个月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信息3项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8个月以上的;
(2)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信息3项以上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3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不满应出资金额的10%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不满5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10%以上不满30%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30%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6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的50%以上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不满50%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10%以上不满30%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不足60日的;
(2)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未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2)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90日以上的;
(2)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满清算财产30%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30%以上不满60%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60%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进行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2)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足60日的;
(2)对他人或者股东利益未造成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2)对他人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90日以上的;
(2)对他人或者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3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2)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2)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或者关闭;
(2)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涉嫌刑事犯罪的;
(3)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3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期限不足1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期限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期限3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
(2)经营时间不足1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
(2)处以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1)责令停止;
(2)处以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2)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
(2)处以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足1个月的;
(2)对他人利益未造成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74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3个月以上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7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
(3)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天的。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天的。
可以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
可以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19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不足9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活动;
(2)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90日以上不足180日的。
(1)责令停止活动;
(2)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18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活动;
(2)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4)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
2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任命文件、身份证明、驻在场所租赁协议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的,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公证认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1)责令改正;
(2)对代表机构处以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虚假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公证认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涉及设立代表机构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产生严重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代表机构处以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22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年度报告材料存在一项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问题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度报告材料存在二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问题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7.4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年度报告材料存在三项以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问题的;
(2)提交的财务报表虚假或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
2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对代表机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时间12个月以上;
(2)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属于需要取得专项批准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代表机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24
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登记证。
2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26
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27
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28
未依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29
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0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15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5日以上不足30日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2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2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不满法定最低限额的10%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4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上不满20%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40%以上不满60%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上不满30%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
吊销营业执照。
33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30%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不满出资金额10%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不满50%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10%以上不满30%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假出资金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5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虚假出资金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4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60日的;
(2)对他人利益未造成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90日以上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35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3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9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所得营业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8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9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0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41
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业;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时间在30日以内;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处以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3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44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吊销营业执照。
45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6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15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5日以上不足30日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拒不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时间在60日以内;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8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交涉及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9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60日的;
(2)对他人利益未造成损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90日以上的;
(2)对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51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3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足90日的。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9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2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内;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3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的。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3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时间12个月以上;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二章市场综合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违法经营总额不满1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违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组织开展了1次拍卖活动的;
(3)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组织开展了2次以上不满5次拍卖活动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造成他人一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组织开展了5次以上拍卖活动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造成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初次违法且拍卖未成交;
(3)拍卖佣金不满1万元的,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次;
(3)拍卖佣金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造成他人一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给予警告;
(2)可以处拍卖佣金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次以上;
(3)拍卖佣金5万元以上的,造成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可以处拍卖佣金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4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委托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1次;
(3)拍卖成交价不满10万元的,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9%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委托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次;
(3)拍卖成交价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造成他人一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9%以上21%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委托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次以上;
(3)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5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恶意串通1次,最高应价不满50万元的,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16%以下的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恶意串通2次,最高应价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造成他人一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6%以上24%以下的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恶意串通3次以上,最高应价100万元以上,造成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24%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拍卖佣金不满1万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1次,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并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拍卖佣金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2次,造成他人一定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1)给予警告;
(2)并可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拍卖佣金5万元以上,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3次以上,造成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并可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拆解或者处置的产品全部追回,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拆解或者处置的产品部分追回,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拒不追回拆解或者处置的产品,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
(1)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
(2)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产品全部追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产品部分追回的,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拒不追回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
(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的行为;
(2)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的行为;
(3)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二种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7.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二种以下;
(3)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二种以上四种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4倍以上14.6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二种以上;
(3)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四种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6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野生动物;
(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涉案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没收野生动物;
(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涉案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野生动物;
(2)并处野生动物价值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7.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3000元-7000元之间,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7.4倍以上14.6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2)有其它从轻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它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3)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4)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在3000元-7000元之间,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3)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4)并处违法所得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二种以上;
(3)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四种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3)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4)并处违法所得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
同上。
有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1)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不足6000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5
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1)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的行为;
(3)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可以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4)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
(5)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未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未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没有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可以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1)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2)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少于三年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未能确保消费者清晰辨认的行为;
(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能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未能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未在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未能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未能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的行为。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的行为;
(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未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可以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可以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行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可以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可以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2
(1)经营者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的;
(3)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4)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5)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行为;
(6)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本办法禁止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印章、账户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涉案合同金额不满3万元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涉案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10万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涉案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3
(1)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
(2)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4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5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为;
(2)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小;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涉案文物数量较少;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一般;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涉案文物数量一般;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大;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3)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4)涉案文物数量较大;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1)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3)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
(4)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小;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涉案文物数量较少;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一般;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涉案文物数量一般;
(4)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较大;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3)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4)涉案文物数量较大;
(5)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书。
第九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7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违法所得不满50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1)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8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8
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货值金额不满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1)给予警告;
(2)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1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处1.6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1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处1.6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3)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10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处1.6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2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2)单位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个人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单位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节《印刷业管理条例》
33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3)并处以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6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并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并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节《旅行社条例》
37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的,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的;
(2)没有违法所得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业整顿30天至48天;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1)责令停业整顿48天至72天;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业整顿72天至90天;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42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43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旅行社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44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失金额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损失金额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45
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则改未改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不足1个月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未改正的。
(1)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3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并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6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7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8
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9
(1)经营者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
(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0
(1)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行为;
(2)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1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2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3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4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5
经营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追回全部,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商品已销售,但追回全部,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商品已销售或服务已提供,但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56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2)积极配合,消除影响,未造成人
身、财产受损;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受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积极配合,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警告没收受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拒不配合,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警告没收受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三章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二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加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以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二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加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
一、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情形的行为: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3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为;
(2)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
(3)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5)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广告主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2)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3)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5
(4)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行为;
(5)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行为;
(6)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7)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行为。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2)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行为;
(3)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
(4)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6
(5)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行为;
(6)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
(7)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发布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的;
(2)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7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3)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广告费用;
(2)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8
未准确、清楚、明白地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在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或对所作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3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70%以上的;
(4)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的;
(6)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1)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2)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3)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二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加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3家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对广告主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有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长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3家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3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行为;
(2)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4)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二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30%以上不满70%的;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发布者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责令改正后,两年内再次出现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行为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两年内,被查处两次,仍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违规代言发布广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不满30%的;
(3)无社会影响的,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3)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二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量增加30%以上不满70%的;
(4)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或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满三家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广告内容违反其中三项以上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加70%以上的;
(3)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或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的;
(5)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6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满2条次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2条次以上不满5条次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主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五条次以上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广告主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及时处理,并消除社会影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社会影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没有及时处理,消除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8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2)两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四章电子商务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1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初次违法的;
(2)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公示不完整、不准确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2)提前公示时间不足30日;
(3)未持续公示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公示的;
(2)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电子商务经营者(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
(2)有一项未作出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两项以上未作出明示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2)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1)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行为;
(3)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未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有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但是标注不明显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
(4)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未及时退还押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
式、程序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不及时退还押金的;
(4)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5)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2)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3)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2逾期未改正时间不足5日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
(2)逾期5天以上不足15天未改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
(2)逾期15天以上未改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已公示,公示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公示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
(2)已公开征求意见,但未在首页显著位置的;
(3)修改内容实施前公示时间少于7日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5)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公开征求意见的;
(2)未提前公示修改内容的;
(3)阻止不接受修改内容的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5)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6)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区分标记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但方式不显著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2)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年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2)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2)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五章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仍违法生产、销售的;
(2)产品出厂未经检验的;
(3)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非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下同)或明示质量要求,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以上2.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观故意行为的;
(2)掺入有毒有害杂质的;
(3)产品出厂未经检验的;
(4)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
(2)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观故意行为的;
(2)曾因相同或类似质量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存在环境污染,无毒副反应的;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不存在危害的产品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4)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5)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6)无社会影响或有轻微社会影响的;
(7)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环境污染较小,毒副反应小的;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可能存在危害的产品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4)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5)造成轻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6)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的;
(2)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存在危害较大的产品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4)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5)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
(6)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售出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部分售出,但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2)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3)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
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2)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
(3)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4)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6
(1)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行为;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标识不符合推荐性标准规定的(不合格1项);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合格2项);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1)责令改正;
(2)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上21%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合格3项以上);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且主动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且经过责令改正,能够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1)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责任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2)经过责令改正,拒绝或者无法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责任人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运输、保管、仓储单位(个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如实说明产品情况的;
(2)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单位(个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如实说明产品情况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2)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其提供两次的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2)为以假充真的产品生产者提供5家次制假生产技术的。
(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2)并处违法收入1.3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检查(调查);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2)并处违法收入2.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交出或恢复原状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交出或恢复原状的。
(1)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或不能将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交出或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进一步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2)监制、监销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消除影响;
(3)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4)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生产的;
(2)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具有所宣传的特性、功效的,或虽为不合格产品,但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
(3)产生轻微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消除影响;
(3)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4)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推荐、监制、监销的;
(2)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本身为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的;
(3)参与生产或者向社会推荐、监制、监销的产品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4)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消除影响;
(3)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4)可以并处违法收入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1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生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不大,但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售出的;
(2)产品已经售出,大部分无法召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产品已售出,虽能大部分召回,但产生了一定危害后果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有销售行为的;
(2)拒不召回违法生产产品的;
(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5)无证生产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6)许可证被撤回、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后,继续从事生产的;
(7)屡次违法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仍未办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一项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2)产品经检验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9倍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仍未办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两项内容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2)产品已经销售,但已追回大部分产品的;
(3)产品已销售,无法追回;
(4)拒不追回违法产品的;
(5)经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同上。
同上。
逾期仍未办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屡次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不足7天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时间7天以上不足15天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1)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时间15天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2)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未销售的;
(2)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均未标注的;
(3)产品已经售出,能追回全部产品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限期改正;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经督促,仍未改正的;
(2)产品已经销售,企业实施追回,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以上21%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仍未改正,拒不追回产品的;
(2)经查处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屡查屡犯的;
(5)故意欺诈消费者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以上30%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15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4)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处9.5万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5)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租、出让、出借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2)有证据证明产品未销售和流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出租、出让、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次的,且违法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6万元以上14万以下罚款。
16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以上出租、出让、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2)产品销售或流出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3)出租证书、标志、编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4)屡次查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14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2)有证据证明未销售和流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次的。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3次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对案件调查处理无影响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9.5%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对案件调查处理有一定影响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已销售,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1)责令改正;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对案件调查处理有较大影响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
(3)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追回部分已销售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违反规定的;
(2)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已销售产品的;
(3)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生产的;
(2)已经生产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3)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6万元以下罚款。
追回部分已销售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已销售产品的;
(2)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1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追回伪造的检验报告或虚假证明,且未造成损失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经责令能够追回伪造检验结论或者虚假证明,且已经造成损失的。
(1)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
同上。
同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拒绝或者无法追回伪造检验结论或者虚假证明的;
(2)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贿赂,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对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尚未进入市场的;
(2)主动追回全部已销售产品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处2万元以上4.4万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追回部分已销售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1)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
(2)多次违反规定的;
(3)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已销售产品的;
(4)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3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
(2)涉案货值金额不满5万元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且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的;
(2)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购金额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5
汽车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责令后未改正的行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6
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行为。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轻微的;
(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较重的;
(2)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严重的;
(2)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许可。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六章计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造、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未销售的;
(2)能及时停止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进口;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以上22%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初次违法但制造、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已经销售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进口;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2%以上38%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取伪造证据等方式掩盖违法事实的;
(2)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进口;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38%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300元以上70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300元以上70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9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900以上21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
(2)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
(2)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
(2)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7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15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检验
(2)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检验
(2)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检验
(2)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2)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1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未向国家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1)新安装或改装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合格就开始使用的行为;
(2)从事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安装或改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县(市、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的行为;
(2)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就开始使用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行为;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复查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
制造、销售、安装下列计量器具或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行为;
(2)无产品合格印、证和企业名称、地址的行为;
(3)伪造或冒用产品合格印、证及其企业名称、地址的行为;
(4)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使用计量器具有下列行为:
(1)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作弊装置的行为;
(2)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破坏计量检定印、证的行为;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4)伪造计量数据的行为;
(5)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其他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16
同上。
同上。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1)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未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和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2)各类集贸市场和商场未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17
同上。
同上。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1)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行为。
(2)以量值为结算依据的商品量、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3)应当计量计费的,存在估算计费和超重计费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
(1)生产(含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为。
(2)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条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3)对个人可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1)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安装、使用的行为。(2)未对社会公用计量标注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行为。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当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未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当地不能检定的,未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所安装、使用违法计量器具每台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所安装、使用违法计量器具每台3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所安装、使用违法计量器具每台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所安装、使用违法计量器具每台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1
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时间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时间10日以上不足20日的。
(1)对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4400元以76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时间20日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单位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测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1)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行为;
(2)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23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不满1倍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不满2倍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不满1倍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不满2倍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不满1倍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上不满2倍的。
(1)责令其改正;
(2)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其实际量低于标注量,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不满1倍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并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上不满2倍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罚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购者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2倍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7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首次违法行为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积极改正,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于第二次被处罚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不积极整改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的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但是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符合规定要求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超出规定要求不满0.5倍的;
(2)没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超出规定要求0.5倍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为。(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行为。
(3)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未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的行为;
(4)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未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未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5)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标注净含量的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
责令改正。
未标注净含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初次生产,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小的;
(2)初次生产,销售货值较小,且全部追回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注净含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一般,但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出售的;
(2)产品已经售出,大部分无法召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未标注净含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有销售行为的;
(2)拒不召回违法生产产品的;
(3)产品已经售出,虽能大部分召回,但产生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差值不满3%的;
(2)属于初次生产,产品未销售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0.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差值在3%以上不满5%的;
(2)产品小部分销售。
(1)责令改正;
(2)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差值在5%以上的;
(2)产品大部分销售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行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初次违法且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未能及时消除影响,但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32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的计量器具未售出的;
(2)能及时停止进口计量器具行为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封存其计量器具;
(2)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3)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额或销售额9%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初次违法但进口的计量器具已经销售的。
(1)封存其计量器具;
(2)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3)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额或销售额9%以上21%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取伪造证据等方式掩盖违法事实的;
(2)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封存其计量器具;
(2)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3)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额或销售额21%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3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干扰、阻碍、以变相手段阻碍检查导致依法检查难以进行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警告;
(2)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威胁、利诱执法人员的。
(1)予以警告;
(2)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用暴力方式阻碍执法检查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警告;
(2)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5
加油站经营者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燃油加油机、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即重新投入使用的行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
(2)可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3)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且经检定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极限误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1)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
(2)可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3)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且经检定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极限误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
(2)可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估量计费的行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的;
(2)逾期未改正时间不足5日的;
(3)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2)逾期5天以上不足15天未改正的;
(3)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2)逾期15天以上未改正的;
(3)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的偏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超过了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的;
(2)涉案交易金额较小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3)并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涉案交易金额较大的。
(1)责令改正;
(2)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3)并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2)涉案交易金额巨大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3)并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8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0.9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4个月的。
处以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
(2)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2.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第八节《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9
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0.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
(2)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
的。
处以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
(2)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2.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0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设备2台件以下且尚未销售的;
(2)违法产品、设备2台件以下有售出,能主动全部召回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设备2台件以上不满5台件且未销售的;
(2)违法产品、设备2台件以上不满5台件已销售,能主动召回的。
(1)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设备在5台件以上且已销售的,未能主动追回的;
(2)2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次查处不改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41
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一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两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处3.6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三种型号规格以上的;
(2)违法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4.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
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不足5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5日以上不足10日未改正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
(1)责令改正;
(2)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44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10日以上不足20日未改正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2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45
(1)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行为;
(3)对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对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一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不满1万元的;
(3)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两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3)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三种型号规格以上的;
(2)违法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6
(1)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
(2)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
(3)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行为。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一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不满1万元的;
(3)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两种型号规格的;
(2)违法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3)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为三种型号规格以上的;
(2)违法产品货值在2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7
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进行了整改工作,但未整改到位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通报;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节《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8
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以下规定的:
(一)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六)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对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保证量值准确。
(七)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八)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九)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不改正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
(2)限期改正;
(3)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停止使用;
(2)限期改正;
(3)可并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
(2)限期改正;
(3)可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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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以下规定的: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五)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但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
(六)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七)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停止使用;
(2)可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赔偿损失,
(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3)可并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9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二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第三次或三次以上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七章商品条码监督管理
第一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存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
(1)责令其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3000元罚款。
2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2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以0.9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以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2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实施3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八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4
(1)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2)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3)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行为;
(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
(5)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五)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5
(1)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行为;
(2)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行为;
(3)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行为;
(4)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
(5)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
(6)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六)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逾期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不超5日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5日以上不足10日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10日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停业执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
(3)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停业执业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处罚。
(3)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停业执业18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
(3)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7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4)认证机构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再次处罚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
(1)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
(2)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认证机构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4)认证机构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再次处罚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9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4)认证机构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被再次处罚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15.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10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2)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3)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4)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5)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6)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7)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8)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9)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10)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造成较轻社会影响、损害结果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业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损害结果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业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多次违法违规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结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业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1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2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产品尚未使用或已追回全部产品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产品已使用,但追回部分产品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产品已使用,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指出后企业主动改正并积极提供真实样品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指出后企业能主动改正未提供真实样品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指出后企业拒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1)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1)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2)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6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证据证明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为。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高于80%的进行有机认证的;
(2)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3)责令改正,限期内积极改正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80%高于60%进行有机认证的;
(2)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3)责令改正,限期内不积极整改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17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60%进行有机认证的:
(2)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3)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经说服教育后,能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9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2)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首次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积极改正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再次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不积极整改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4)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多次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
(2)责令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1
(1)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2)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行为;
(3)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有其他一般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涉及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1项的;
(4)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无社会影响的。
(1)限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1.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3)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3项的;
(4)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一定舆论影响的。
(1)限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3)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4项以上的;
(4)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5)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广泛报道的。
(1)限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九章纤维检验监督管理
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1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的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行为。
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的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棉花收购企业收购棉花,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性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购籽棉经监督检查,籽棉公定衣分率相差1.0%以上不满2.0%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检验籽棉衣分率,对棉花颜色级或长度或回潮率进行估验确定棉花等级、数量的;
(2)颜色级相差一个级或长度相差一个长度级或籽棉公定衣分率相差2.0%以上不满4.0%的;
(3)不按国家标准挑拣危害性杂物和异性纤维的,有挑拣措施,但挑拣不彻底的;
(4)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收购籽棉在5吨以下的;
(5)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收购籽棉不满10吨的;
(6)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籽棉公定衣分率、颜色级、长度、回潮率均进行估验确定棉花等级、数量的;
(2)经监督检查颜色级相差两个级或长度相差两个长度级或籽棉公定衣分率相差4.0%以上的;
(3)不按国家标准采取措施挑拣危害性杂物和异性纤维的;
(4)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收购籽棉在5吨以上的;
(5)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收购籽棉在10吨以上的;
(6)未配备棉花颜色级实物标准收购棉花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取消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企业入围名单。
2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为。
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检机关提交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皮棉数量不满45吨的;
(2)加工的棉花标识不全的;
(3)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本级占一定比例且无主体颜色级的;
(4)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一个等级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皮棉数量在45吨以上不满150吨的;
(2)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二个等级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加工皮棉数量在150吨以上的;
(2)加工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二个等级以上且无主体颜色级的;
(3)对于经处罚后拒不改正;
(4)已经不具备棉花加工条件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建议取消棉花目标价格政策企业入围名单。
3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棉花数量不满45吨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2)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事实证明棉花经营者已经实施了棉花加工行为,但拒不提供加工棉花数量和货值金额证据的;
(2)加工棉花数量在45吨以上不满150吨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2)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棉花数量在150吨以上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2)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皮棉数量不满45吨的;
(2)销售的棉花标识不全的;
(3)销售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本级占一定比例且无主体颜色级的;
(4)销售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一个等级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皮棉数量在45吨以上不满150吨的;
(2)销售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二个等级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销售皮棉数量在150吨以上的;
(2)销售的棉花经监督抽查,质量标识与棉花质量不相符,降二个等级以上、且无主体颜色级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营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立了棉花入库、出库制度,但落实不到位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棉花数量不满45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棉花数量在45吨以上不满150吨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入库、出库的国储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的,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棉花数量在150吨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责的主营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能及时主动改正,恢复原状的。
处被隐匿、转移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被隐匿、转移物品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法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棉花数量不满45吨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棉花数量在45吨以上不满150吨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棉花数量在150吨以上的;
(2)其他情节从重的情形。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销售金额不满2万元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不满5万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2)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3)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销售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2)处违法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3)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销售金额3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
(2)处违法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行为。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棉花加工企业所销售的棉花外包装上部分未标注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的;
(2)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棉花加工企业在销售棉花时未在外包装上标注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且销售数量不满100吨的;
(2)有其他一般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棉花加工企业在销售棉花时未在外包装上标注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且销售数量在100吨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0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掺入的杂质系低等级麻类纤维且数量较少,致使麻类纤维等级与实物轻微不符的;
(2)冒充高1个等级的麻类纤维;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充高2个等级的麻类纤维的;
(2)以非麻类纤维冒充麻类纤维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冒充高3个等级以上的麻类纤维的;
(2)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立了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有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但相关制度及文字、实物标准不规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2)一年内再次出现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或者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二项规定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可以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中三项以上规定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可以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麻类纤维经营者不按法定要求从事麻类纤维加工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二项规定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三项以上规定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麻类纤维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
(2)违法货值金额不满10万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七条任何二项规定;
(2)违法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条援引第十七条任何三项及以上规定;
(2)违法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且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产品尚未销售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产品部分销售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产品全部销售的;
(2)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麻类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能积极改正的。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8
纤维制品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原辅材料金额不满10万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原辅材料金额在10万以上不满30万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原辅材料金额在30万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为。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学生服尚未投入使用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学生服使用数量较少,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学生服使用数量较多且造成损害结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责令改正;
(2)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十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尚未交付特种设备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初次违法,已交付特种设备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次及以上违法,交付特种设备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
(2)初次违法,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特种设备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特种设备的;
(3)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
(2)非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特种设备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而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
(2)初次违法,尚未交付使用擅自制造的特种设备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2)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未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的;
(3)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1.1万元以上21.9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
(2)非初次违法,交付使用未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3台(套)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3台(套)以上10台(套)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及以下的;
(2)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10台(套)以上20台(套)及以下的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且已交付使用单位的;
(2)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20台(套)以上的;
(3)交付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4)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7
(1)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为;
(2)对电梯安全运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
(2)交付数量10台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及以下的;
(2)交付数量10台以上30台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交付数量30台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
(2)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不具备生产安全技术规范的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
(2)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
(3)生产单位人员配备数量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70%以上100%以下的;
(4)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数量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70%以上100%以下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不具备生产安全技术规范的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3)生产单位人员配备数量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50%以上70%及以下的;
(4)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数量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50%以上70%及以下的;
(5)生产单位无许可要求场地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不具备生产安全技术规范的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3)生产单位人员配备数量不满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50%的;
(4)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数量不满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50%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
(2)尚未生产、销售、交付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未交付的特种设备;
(3)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年及以内的;
(2)已经生产、销售、交付10台(套)及以下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3)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2)已经生产、销售、交付10台(套)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
(3)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1)3次及以上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11
(1)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及以下的,压力管道元件为1批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3次及以下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次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以上10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以上3000米及以下,压力管道元件为2批或3批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3次以上10次及以下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及以上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10台(套)以上的,涉案压力管道3000米以上的,压力管道元件为3批以上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10次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3)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进口特种设备尚未安装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次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的;
(3)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特种设备已实施安装但未交付的。
(1)责令改正;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1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及以上违法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3)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特种设备已实施安装并交付使用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及以下的,压力管道元件为1批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次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以上10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以上3000米及以下的,压力管道元件为2批或3批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及以上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10台(套)以上的,涉案压力管道3000米以上的,压力管道元件为3批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3)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14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
(2)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及以下的,压力管道元件为1批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3次及以下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2次违法的;
(2)涉案设备3台(套)以上10台(套)及以下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以上3000米及以下的,压力管道元件为2批或3批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3次以上10次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1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及以上违法的;
(2)涉案特种设备10台(套)以上的,涉案压力管道3000米以上的,压力管道元件为3批以上的;
(3)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10次上的;
(4)涉案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
(2)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1个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及以下的;
(2)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2个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3个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3)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3)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2)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4)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涉及特种设备的数量较少且风险较低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涉及特种设备的数量较多且风险较大。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涉及特种设备的数量很多或风险很高的;
(4)违法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再次违法的;
(3)未消除事故隐且继续使用。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3次及以上违法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2)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2)1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3)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1个月及以下的;
(2)第(二)项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3台及以下的;
(3)第(二)项涉案气瓶30只及以下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
(2)第(二)项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3台以上10台及以下的;
(3)第(二)项涉案气瓶30只以上100只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2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3个月以上的;
(2)被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第(二)项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以上的;
(4)第(二)项涉案气瓶100只以上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证.
2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3台及以下的;
(2)涉案气瓶30只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充装气瓶;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3台以上10台及以下的;
(2)涉案气瓶30只以上100只及以下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充装气瓶;
(3)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以上的;
(2)涉案气瓶100只以上的;
(3)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充装气瓶;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行为;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的时间5日及以下的;
(2)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3人及以下的;
(3)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3人及以下的;
(4)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的时间5日以上10日及以下的;
(2)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为4人以上10人及以下的;
(3)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为4人以上10人及以下的;
(4)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的时间10日以上的;
(2)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为10人以上的;
(3)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数量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为10人以上的;
(4)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时间为1年以上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1)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
(3)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3人及以下的;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的数量3台(套)次及以下的,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数量3台(套)次及以下的;
(3)涉案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数量3台(套)次及以下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在3人以上10人及以下的;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的数量为3台(套)次以上10台(套)次及以下的,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数量3台(套)次以上10台(套)次及以下的;
(3)涉案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数量为3台(套)次以上10台(套)次及以下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停产停业整顿,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在10人以上的;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的数量10台(套)次以上的,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数量10台(套)次以上的;
(3)涉案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数量为10台(套)次以上的;
(4)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1个月及以下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不3部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3部以上10部及以下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10部以上的;
(3)维护保养的电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6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般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较大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谎报的。
(1)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对特种设备事故瞒报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主要负责人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的;
(2)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下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的;
(2)死亡1人或重伤4-6人及其他符合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死亡2人或重伤7-9人的;
(3)特种设备不具备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
(5)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的;
(2)死亡3-4人或者重伤10-23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的;
(2)死亡5-7人或重伤24-36人及其他符合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死亡8-9人或重伤37-50人的;
(3)特种设不具备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
(5)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三)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的;
(2)死亡10-16人或者重伤51-67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制定专事故项预案但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的;
(2)死亡17-23人或重伤68-84人及其他符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2)死亡24-29人或重伤85-99人的;
(3)特种设不具备有合法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
(4)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
(5)不积极处理善后事宜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2)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检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1名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1份的;
(3)涉案气瓶检验报告1份的;
(4)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的;
(5)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1份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2至3名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3)涉案气瓶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4)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5)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3份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0
同上。
同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使用4名及以上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6份及以下的;
(3)涉案气瓶检验报告6份及以下的;
(4)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6份及以下的;
(5)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6份及以下的;
(6)检验检测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7份及以上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7份及以上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7份以上的;
(5)法律法规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1份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1份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1份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3份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1
同上。
同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5份及以下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5份及以下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5份及以下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5份及以下的;
(5)检验检测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6份及以上的;
(5)法律法规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1份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1份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1份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3份及以下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3份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2
同上。
同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5份及以下;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5份及以下;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5份及以下;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5份及以下;
(5)检验检测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含气瓶、安全阀)检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2)涉案气瓶检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3)涉案安全阀校验报告6份及以上的;
(4)涉案特种设备检测报告6份及以上的;
(5)法律法规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引发一般事故的;
(2)超过合理期限后15天及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引发较大事故的;
(2)超过合理期限后15天以上1个月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引发严重事故的;
(2)超过合理期限后1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初次违法,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屡改屡犯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3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及以下的;
(2)初次违反,愿意改正;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年及以下的;
(2)违反两次。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
(2)2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3)违反3次及以上;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格。
3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识违规行为,能够积极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主动改正;
(2)造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违规行为不认同,拒不改正;
(2)造成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绝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物品转移、变卖或使用后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生产出成品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已经交付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3)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不足3部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3部以上不足10部的。
(1)予以取缔;
(2)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
(2)不按规定和要求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10部以上的;
(3)维护保养的设备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
(4)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取缔;
(2)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登记不足15日的;
(2)认识违规行为,能够积极改正,且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登记15日以上不足30日的;
(2)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不能主动改正;
(3)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改正;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登记30日以上的;
(2)对违规行为不认同,拒不改正;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44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
(2)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
(3)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不足3台(套)的,涉案压力管道不足1000米,压力管道元件为1批的;
(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
(3)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1个的;
(4)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50%以上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0.2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3台(套)以上不满10台(套)的,涉案压力管道1000米以上不足3000米,压力管道元件为2批以上不满3批的;
(2)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
(3)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2至3个的;
(4)违法行为超出合格指标1倍以上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0.7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5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行为;
(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
(8)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行为;
(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行为;
(10)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行为。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特种设备10台(套)以上的,涉案压力管道3000米以上的,压力管道元件为3批以上的;
(2)涉案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
(4)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缺少3个以上的;
(5)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46
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立案调查时已停用拆除相关特种设备,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
(2)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立案调查时已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2)已造成危害后果但人身危害、经济损失轻微的。
(1)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
(2)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立案调查时未停用相关特种设备的;
(2)已造成危害后果且人身危害、经济损失较重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
(2)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7
(1)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
(2)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合理期限后不足3日,且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2)初次违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合理期限后3日以上不足5日的;
(2)非初次违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3)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过合理期限后5日以上;
(2)非初次违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三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8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已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2)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1)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2)并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
(2)发生一般事故的;
(3)造成轻微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1)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2)并处1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故的;
(2)造成严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事故的;
(3)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1)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
明知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3
同上。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5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6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7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7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8
违法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9
明知从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1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5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6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7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1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许可证。
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0.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1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0.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2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0.5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2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5千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2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3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4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5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6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6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7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7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8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8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9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29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0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0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1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1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2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2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3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4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5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5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6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6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7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7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8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0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40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41
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2千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1.6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2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2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超过3万元不满5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费用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
(3)并处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3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满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不满3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超过3万元不满5万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认证费用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2)并处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4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44
同上。
同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5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1)给予警告;
(2)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不满3000元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且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1)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
(2)并处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6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7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3)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3)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20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3)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8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49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0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51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撤销许可;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造成危害后果的。
(1)撤销许可;
(2)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2
(1)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未向经营者所在地或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2)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未向经营者所在地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3)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未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产品范围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范围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4
食品经营者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5
(1)从事网络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2)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情况发生变化的;
(4)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数量发生变化的;
(5)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6
(1)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
(2)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7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取消备案;
(2)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产品属于中风险食品范围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取消备案;
(2)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食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取消备案;
(2)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5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反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反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3
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行为。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4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行为。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5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行为。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6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0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2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3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4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7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8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9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0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81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未改不足10日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不足30日未改正;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不满5000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与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5)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84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处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8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87
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8
(1)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
(2)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行为;
(3)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9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4400元以7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0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规定未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1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4400元以76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3
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5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1.3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94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
2.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3.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1项违法行为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2项违法行为的;
(2)存在较大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94
4.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
5.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6.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严重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9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补办。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10天以上不足30天未改正的;
(2)存在较大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95
同上。
同上。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30天以上未改正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
2.未亮证经营的;
3.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
4.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证经营的;(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足5天未改正的;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5天以上不足10天未改正的;
(2)存在较大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290元以上41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15天以上未改正的;
(2)存在严重风险,未及时消除隐患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4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备案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2.未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未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未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未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较大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严重风险,且未及时消除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达不到卫生清洁条件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较小风险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2)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81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较大风险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2)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810元以上149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严重风险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对食品小作坊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处149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产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行为;
2.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包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较小风险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较大风险的;
(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处74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存在严重风险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100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1项违法行为的;
(2)产品未销售,或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满1000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并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4)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2项违法行为的;
(2)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95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对食品摊贩并处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
(4)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10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3)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并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对食品摊贩并处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明知从事前款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3)造成食源性疾病的;
(4)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5)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6)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吊销登记证或者注销备案卡。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的行为;
2.发生食物中毒,未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未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并可及时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但能主动整改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调查困难的。
(1)责令停产停业;
(2)并处9500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十二章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和反不正当执法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商品的,依照钱款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一且不太明显的元素混淆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6个月的;
(3)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
(4)少量投放尚未售出的;
(5)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个及以上的元素混淆或者明显的元素混淆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3)已投放市场,但追回全部或大部分产品的;
(4)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较大的;
(5)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6)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个明显的元素混淆或者完全照搬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3)已投放市场,但拒不追回;
(4)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巨大的;
(5)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商品;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2
经营者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个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贿赂额不满1万元;
(2)涉案交易额不满10万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6个月的;
(4)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贿赂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涉案交易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4)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5)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贿赂额10万元以上;
(2)涉案交易额30万元以上;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4)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不满10万元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或被侵害人的损失不满10万元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6个月的;
(3)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披露、未使用、未允许他人使用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10万元以上37万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或被侵害人的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3)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同上。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或被侵害人的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3)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后,任危害继续扩大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者进行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
(2)涉案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
(3)最高奖金额设定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最高奖金额设定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
(2)涉案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最高奖金额在设定在20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不满5万元的;
(3)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部分不符的;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不满5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轻微的;
(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较重的;
(2)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严重的;
(2)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事故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对个人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禁止传销条例》
9
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金额不满20万元的;
(3)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4)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不满10人的;
(5)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4)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
(5)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6)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2)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4)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20人以上的;
(5)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2)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涉案金额不满20万元;
(3)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4)介绍、诱骗、胁迫人数不满3人的;
(5)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6)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3)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4)介绍、诱骗、胁迫人数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5)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6)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3)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4)介绍、诱骗、胁迫人数10人以上的;
(5)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3)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的;
(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2)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5)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2)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人身、财产严重受损的;
(5)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轻微的;
(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9.5%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较重的;
(2)造成人身、财产轻微受损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9.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案件查办严重的;
(2)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事故的;
(3)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个人除外
个人
有违法
所得
无违法
所得
有违法
所得
无违法
所得
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同上。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无。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2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同上。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无。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者有违反《价格法》第14条、或者《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第5条第2款等不正当价格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以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同上。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以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2)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无。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5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5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无。
无。
6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6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无。
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1)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7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7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行为;(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
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
无。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无。
无。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无。
无。
8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2)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0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0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退款的;
(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7)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1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首次发现的,处罚前能完成整改的。
(1)责令改正;
(2)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期间届满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同上。
同上。
责令改正期间届满未改正,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间届满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情节严重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13
(1)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的行为;
(2)交易场所提供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时主动退款,主动消除影响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被处罚后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
(6)经提醒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1)责令改正;
(2)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
(2)非法经营数额不满5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假冒专利行为被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处理后2年内再次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
(3)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不满10起的。
(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在10起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1)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
(1)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并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满5万元的。
(1)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1)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有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满五万元的;
(2)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或违法经营额不满五万元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可以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满五万元的;
(2)危害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可以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侵犯的商标1件的,侵权行为得到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且系初犯的;
(2)查获侵权商品不满100件的;
(3)经查证确无违法经营额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侵犯的商标2件的;
(2)查获侵权商品100件以上不满500件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4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侵犯的商标3件及以上的;
(2)查获侵权商品500件以上的;
(3)被侵犯的商标为国家市场监管总
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重点保护的;
(4)侵权商品为假冒伪劣、粗制滥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5)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
(2)涉案金额不满5000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3)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9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3)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专利代理条例》
6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2)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行为;
(3)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权利人没有造成影响的;
(3)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权利人没有造成影响的;
(4)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2)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的;
(3)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4)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他疏于管理,给权利人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6
(4)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
(5)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
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并从事违法活动的;
(2)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3)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的;
(4)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5)专利代理机构其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7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2)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3)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4)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1)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
(2)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权利人没有造成影响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权利人没有造成影响的;
(4)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权利人没有造成影响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给权利人造成一定后果影响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3)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4)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7
(5)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
(6)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未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并从事违法业务的;
(2)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3)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5)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6)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8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不满5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9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0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行为;
(2)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行为;
(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行为。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持续使用特殊标志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持续使用特殊标志的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持续使用特殊标志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1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
(2)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3)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2)没收侵权商品;
(3)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2)没收侵权商品与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2)没收侵权商品与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停止侵权;
(2)没收侵权商品与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12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2)违法经营额不满1万元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2)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危害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同上。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13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3)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3)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3)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14
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停止该行为。
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
(1)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和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一般损害结果的:
(1)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和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存在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或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3)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97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14
同上。
同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
(1)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邮寄和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存在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或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3)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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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不满2000元;
(2)非法经营额不满1万元的;
(3)再次销售侵犯同一专利权产品且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
(4)其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且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5)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万元以上6.7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
(2)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3)其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有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6.7万元以上14.3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14.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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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责令改正,会展主办方拒不改正的且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会展主办方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
(1)责令改正;
(2)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责令改正,会展主办方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改正;
(2)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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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不满5万元的;
(3)对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对消费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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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
2.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规拒不改正的行为;
3.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拒不改正的行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不满5万元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4.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
5.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
6.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适用集体商标拒不改正的行为;
7.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拒不改正的行为;
拒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以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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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单位拒不改正违规的行为。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没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消除影响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予以警告;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节《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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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行为。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3件以下的;
(4)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3件以上7件以下的;
(4)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7件以上的;
(4)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予以警告;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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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委托;以及超过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
(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3)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属多次被处罚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元以下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