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兵团各师市 市场监管局,兵团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 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5年 11月6日自治区市场
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 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 法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三、《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 、对同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作 出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 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清 单》的幅度。
五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六 、本通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 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3〕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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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 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 情形 |
从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及裁 量幅度 |
权力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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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 违 反 《专利代 理条例》 擅自开展 专利代理 业务行为 的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 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2倍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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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已责令 停 止 销 售,仍旧 违反商标 许可使用 规定行为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 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 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 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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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集体商 标、证明 商标注册 人没有对 该商标的 使用进行 有效管理 或者控制 损害消费 者权益行 为拒不改 正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 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 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 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 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下最高1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0.3 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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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集体商 标、证明 商标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 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下最高1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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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违规行 为拒不改 正的处罚 |
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 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 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 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 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 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 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 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 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 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 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 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 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 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 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 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0.3 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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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 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 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 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 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 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 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 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 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 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 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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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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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 产权 管理 |
销售假冒 专利的产 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 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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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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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知识 产权 管理 |
法律、行 政法规规 定必须使 用注册商 标的商品 未经核准 注册商标 在市场销 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 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 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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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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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知识 产权 管理 |
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 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 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 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 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 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 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 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 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 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 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 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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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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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 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 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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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恶意或 以不正当 手段申请 商标注册 的申请人 的处罚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 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 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 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 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 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 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 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 倍罚款,不超 过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0.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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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商标代 理机构违 规接受委 托;以及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 定》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
责令改正; 警 告 ; 处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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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代理 服务申请 注册其他 商标,以 不正当手 段扰乱商 标代理市 场秩序行 为的处罚 |
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 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 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 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 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 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 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 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 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 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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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地理标 志申请证 明商标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 违法所得1倍 以上最高1万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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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集体商 标违规拒 不改正行 为的处罚 |
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 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 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 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 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 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 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 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 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 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 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 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0.3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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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集体商 标注册人 的成员发 生变化注 册人未向 商标局申 请变更注 册事项拒 不改正行 为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 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 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 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 违法所得1倍 以上最高1万 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0.3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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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证明商 标注册人 准许他人 使用其商 标的未在 一年内备 案拒不改 正行为的 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 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 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 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 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 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 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 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违 法所得1倍以 上最高1万元 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0.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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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 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 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 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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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集体商 标注册人 许可非集 体成员适 用集体商 标拒不改 正行为的 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 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 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 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 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 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 违法所得1倍 以上最高1万 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0.3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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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 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 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 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 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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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证明商 标注册人 在自己提 供的商品 上使用该 证明商标 拒不改正 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 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 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 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 违法所得1倍 以上最高1万 元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 处0.3万元 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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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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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监管 |
对属于强 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 器具,未 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 或者检定 不合格继 续 使 用 的;属于 非强制检 定范围的 计量器具 未自行定 期检定或 者送其他 计量检定 机构定期 检定的, 以及经检 定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 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 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 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 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 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 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可 并处0.0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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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使用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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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计量 监管 |
对制造、 销售未经 型式批准 或样机试 验合格的 计量器具 新产品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 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 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 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 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 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0.1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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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计量 监管 |
对使用不 合格的计 量器具或 者破坏计 量器具准 确度和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 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
责令改正; 赔偿损失; 没收计量器具 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0.06万 元以下的罚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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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数据, 给国家和 消费者造 成损失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 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 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 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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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量 监管 |
对经营销 售残次计 量器具零 配件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 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 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残次计量 器具零配件; 可并处0.06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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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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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计量 监管 |
对制造、 销售、使 用以欺骗 消费者为 目的的计 量器具的 单位和个 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 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 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 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 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 没收其计量器 具 ; 可并处0.06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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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计量 监管 |
对个体工 商 户 制 造、修理 国家规定 范围以外 的计量器 具或者不 按照规定 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 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 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 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0.01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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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计量 监管 |
对未取得 计量认证 合格证书 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 构,为社 会提供公 证数据行 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 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 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 并处0.0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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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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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计量 监管 |
对伪造、 盗用、倒 卖强制检 定印、证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 则》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 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 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检定 印、证;可并 处0.06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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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量 监管 |
对违法制 造、销售、 安装、使 用的计量 器具行为 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 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制 造、销售、安 装、使用的计 量器具;对个 人可并处0.05 万元以上不超 过 0.1万元的罚 款,对单位可 并处0.1万元 以上不超过 0.2万元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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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计量 监管 |
对擅自启 封、转移、 变卖、损 毁被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封存 的物品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擅自启封、转 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 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
责令改正;可 并处被封存物 品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1倍以 上不超过1.5 倍的罚款;拒 不提供与案件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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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处罚 |
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妨 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 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予以处罚。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有关的发票、 账册等有关资 料,使违法所 得难以计算 的,处以0.5 万元以上不超 过1.2万元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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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监管 |
对生产不 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 产品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 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 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 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 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产品并 依法处理,处 货值金额20% 以上不超过 30%的罚款; 对有关 责任者处0.1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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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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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监管 |
对销售不 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 商品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 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 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 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 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 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限 期追回已售商 品并依法处 置;没收违法 所得,处货值 金额10%以上 不超过14%的 罚款;对有关 责任者处 0.15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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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标准 监管 |
对进口不 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 产品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口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 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产品并 依法处置;没 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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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
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 罚款。 |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处货值金额 10%以上不超 过 2 0 % 的 罚 款 ; 对有关责任者 处0.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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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监管 |
经营者违 反《商品 量计量违 法行为处 罚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规 定的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 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 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 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 款。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 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 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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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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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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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管理 |
收购者收 购商品, 其实际量 与贸易结 算 量 之 差,超过 国家规定 使用的计 量器具极 限误差的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 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 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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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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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计量 管理 |
销售批量 定量包装 商品的平 均实际含 量小于其 标注净含 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 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 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 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三万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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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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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计量 管理 |
生产者生 产定量包 装商品, 其实际量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 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 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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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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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注量 不相符 |
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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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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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监管 |
个体工商 户等小微 市场主体 未经许可 ( 备 案 ) 经营少量 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 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 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 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 源性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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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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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食品 监管 |
销售散装 食品,未 标明食品 的名称 、 生产日期 或者生产 批号、保 质期、生 产经营者 名称、地 址及联系 方式等内 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 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 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 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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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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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食品 监管 |
销售的食 品(含食 用农产 品)在食 品安全监 督抽检中 被判定为 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 源性疾病; 3.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 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 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 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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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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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 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 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 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 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 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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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 加 剂 ;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 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 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 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 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 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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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 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 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粉 ;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 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 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 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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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食品 监管 |
经营无标 签的预包 装食品或 者标签 、 说明书不 符合《食 品 安 全 法》规定 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 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 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 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 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 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 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 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 源性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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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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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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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食品 监管 |
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 者未定期 维护食品 贮存、加 工、清洗 消毒等设 施、设备, 定期清洗 和校验保 温、冷藏 和冷冻等 设施、设 备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定期维 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 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 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 施、设备运转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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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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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 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 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 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 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 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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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认可 监管 |
认证机构 聘用未经 注册的人 员从事认 证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 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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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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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认可 监管 |
列入目录 的产品未 经认证, 擅 自 出 厂、销售、 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 营活动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 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 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 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 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 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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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 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 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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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认证 认可 监管 |
对认证人 员从事认 证活动, 不在认证 机构执业 或者同时 在两个以 上认证机 构执业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二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 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 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 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 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 其执业资格。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条、 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 予停止执业6 个月以上不超 过 1 年 的 处 罚。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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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未经许 可,擅自 从事压力 容器设计 活动的处 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 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 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5万元以上 不 超 过 1 2 万 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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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大型游 乐设施改 造单位违 反规定, 未进行设 计文件鉴 定、型式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 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 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
责令改正;警 告 ; 处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 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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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的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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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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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大型游 乐设施运 营使用单 位擅自使 用未经监 督检验合 格的大型 游乐设施 等行为的 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 四十条第一款大型游乐设施运营 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 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 件 的 ; (二)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 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 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的 ;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 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警 告 ; 处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 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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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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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违反规 定安装 、 改造和重 大修理施 工现场的 作业人员 数量不能 满足施工 要求或具 有相应特 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 格的人数 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 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 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 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 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 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警 告 ; 处0.5万元以 上0.65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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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电梯使 用管理责 任单位违 反《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 十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责任:(五)电梯紧急报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
责令改正;处 0.5万元以上 0.95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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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吾尔自 治区电梯 安全监督 管 理 办 法》第十 四条第五 项、第十 项规定, 超过期限 未改正的 处罚 |
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 (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 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 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 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方可投入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电梯使用 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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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特种 设备 监管 |
对电梯检 验检测机 构违法行 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验检测 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资料、现场 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 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三)使用管 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又未 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 存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对 检验检测机构 处1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0.5万元以上 0.65万元以下 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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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检验检 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 条所列行为;(三)电梯经监督检 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 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 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 取得相应资质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验检 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发现存 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 |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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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监管 |
对汽车生 产者未按 照规定保 存有关信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
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9.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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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未按 规定备案 有 关 信 息、召回 计划、未 按照规定 提交有关 召 回 报 告,责令 后未改正 的行为的 处罚 |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 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 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 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 回报告。 |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7.违法行为轻微、社 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8.当事人因 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 困难的。 |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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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监管 |
对汽车生 产者、经 营者不配 合产品质 量监督部 门缺陷调 查 等 行 为,责令 后拒不改 正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 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 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 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 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 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
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6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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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消费 者权 益保 护 |
对汽车生 产者、销 售者、修 理者违反 家用汽车 “三包”责 任行为的 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 任规定》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 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执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 任规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 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 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 |
不属于情节严重,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7倍以下的 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15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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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 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 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 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 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 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 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 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 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 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 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 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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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 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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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公司登 记事项发 生变更未 依照规定 办理有关 变 更 登 记,经责 令仍逾期 不登记的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 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 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 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 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5.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3.7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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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登记 监管 |
对个人独 资企业提 交虚假文 件或采取 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 企业登记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 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 处0.15万元以 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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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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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经营者 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 照从事经 营活动的 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 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0.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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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登记 监管 |
对明知属 于无照经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 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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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而为经 营者提供 经 营 场 所,或者 提 供 运 输、保管、 仓储等条 件的处罚 |
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 款。 |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可以处0.3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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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个人独 资企业使 用的名称 与其在登 记机关登 记的名称 不相符合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 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 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0.06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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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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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个人独 资企业涂 改、出租、 转让和伪 造营业执 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 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涂改、出租、 转让营业执照 的,处0.1万元 以下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 的,处 0.15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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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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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广告 监管 |
对违规代 言发布广 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 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 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 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 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 。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违法所得1倍 以上1.3倍以 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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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未实行 登记管理 的食品小 作坊、小 餐饮店 、 小食杂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 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 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 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 ; 并处0.1万元 以上0.22万元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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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补 办登记的 处罚 |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 期为三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 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 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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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未实行 备案管理 食品摊贩 超过责令 期限不补 办行为的 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 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 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 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 为一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 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食 品;处0.02万 元不超过0.03 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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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 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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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食品小 作坊、小 餐饮店 、 小食杂店 违法经营 超过责令 逾期不改 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一)对餐厨废弃物 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 (二)未亮证经营的;(三)未查 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 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 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 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对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小 食杂店处0.1 万元以上0.22 万元以下罚 款 ; 对食品摊贩处 0.02万元以上 0.0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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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直销 管理 |
对未经批 准从事直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 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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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活动的 行为的处 罚 |
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 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 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 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 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 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 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 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 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 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 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 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 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 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没收违法销售 收入处5万元 以上12.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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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 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 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 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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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通过欺 骗、贿赂 等手段取 得直销许 可的行为 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人 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 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没收直销产品 和违法销售收 入 ; 处5万元以上 9.5万元以下 的罚 款,由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 撤销其相应的 许可。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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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 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 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 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 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 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 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 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 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 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 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 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 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 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 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 |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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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 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 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 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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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有关事 项重大变 更未依法 报批的行 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 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 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 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 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 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 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 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 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 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3 万 元 以 上 11.1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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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 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 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 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 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 保证金的协议。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直销 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 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 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 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 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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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超出直 销产品范 围从事直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 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 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
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和 违法销售收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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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经营活 动的行为 的处罚 |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 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 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 许可证。 |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入 ; 处5万元以上 12.5万元以下 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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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及其直 销员有欺 骗、误导 等宣传和 推销行为 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 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 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 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 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5.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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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 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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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及其分 支机构违 反规定招 募直销员 的行为的 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 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 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 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5.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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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直销 管理 |
对未取得 直销员证 从事直销 活动的行 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 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 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
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和 违法销售收 入 ; 可以处0.6万 元以下的罚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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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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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直销 管理 |
对直销员 违规向消 费者推销 产品的处 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 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 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 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 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 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 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 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 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 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销售收 入 ; 可以处1.5万 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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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 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 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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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支付直 销员报酬 及换货、 退货违反 规定的行 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 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 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 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 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 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 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 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 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 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 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 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 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 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 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 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 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 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 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没 收直销产品和 违法销售收 入 ; 处5万元以上 12.5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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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 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 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 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 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 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 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 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 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 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 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 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 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 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 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 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 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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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未依照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 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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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 报备和披 露的行为 的处罚 |
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 直销经营许可证。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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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 管理 |
对直销企 业违反保 证金有关 规定行为 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 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 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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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 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直 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 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 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 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 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 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 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 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 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 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 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 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 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 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 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 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 |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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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 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 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保 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 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 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 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用于清偿债务。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直 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 银行取回保证金。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 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 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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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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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电子 商务 监管 |
平台内经 营者不接 受平台服 务协议和 交易规则 修改内容 而要求退 出平台,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者阻止其 退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 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 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 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 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 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 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 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 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 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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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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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电子 商务 监管 |
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 者未向消 费者提供 对平台内 销售的商 品或者提 供的服务 进行评价 的途径, 或者擅自 删除消费 者的评价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 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 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 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 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 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 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 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 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 者的评价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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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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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对商品或 服务作虚 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 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 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 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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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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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 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 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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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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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电子 商务 监管 |
对电子商 务经营者 不按照相 关规定进 行核验 、 登记义务 等经责令 逾期不改 正的行为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 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 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 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4.4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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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对经营者 妨碍、破 坏其他经 营者合法 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 者服务正 常运行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 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 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 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 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 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 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 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 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 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 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 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 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 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 者指示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 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 的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 用 的 ;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 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2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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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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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对妨害监 督检查部 门履行职 责,拒绝、 阻碍调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监督检查部 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 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 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
责令改正;对 个人可以处 0.15万元以下 的罚 款,对单位可 以处1.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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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价格 监管 |
对经营者 违反明码 标价规定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 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
责令改正;可 并处0.1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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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 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 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 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 他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 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为 的 ;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 |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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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产品 质量 监管 |
销售者销 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 停止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 变质的产品。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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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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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 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 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 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 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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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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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产品 质量 监管 |
销售者销 售伪造产 地,伪造 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 名、厂址 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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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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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 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 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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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监管 |
销售者销 售掺杂、 掺假、以 假充真、 以次充好 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 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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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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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 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 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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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商品 条码 监管 |
经销的商 品印有未 经核准注 册、备案 的商品条 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 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 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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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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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促销 监管 |
现 场 开 奖,未随 时公布超 过五百元 奖项的兑 奖情况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 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 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 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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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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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拍卖 监管 |
未经许可 从事拍卖 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 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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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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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 的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 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 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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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第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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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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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 |
后续监 管及裁 量幅度 |
权力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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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 监管 |
对在广告 中使用 “ 国家 级”“最高 级”“最佳” 等用语的 行为的行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 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 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 形的广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 广告或自由媒体发布违法广告 点击量不超过5000次,且违法 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 个 月 ;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处不超 过 2 0 万 元的罚 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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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 监管 |
对兽药广 告内容未 列出批准 文号的行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 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 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 法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一般不超过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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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行政 处罚 |
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2.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 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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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告 监管 |
对农药广 告内容未 列出批准 文号的行 为的行政 处罚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 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 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 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 法广告,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 不超过3个月,且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2.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 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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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 监管 |
对使用或 者变相使 用国家机 关、国家 机关工作 人员的名 义或者形 象发布广 告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 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 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 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 无直接联系; 3.不会造成侮辱或丑化国家机 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果; 4.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没收 广 告 费 用 ; 处不超 过 2 0 万 元 的 罚 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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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 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广 告 的 ; |
法广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 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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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 监管 |
对未经审 查发布医 疗、药品、 医 疗器 械、农药、 兽药和保 健食品广 告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 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 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 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 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 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 发布广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过期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 按审查内容发布,逾期时间未超 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 内发布违法广告; 2.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新批文, 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处 不 超 过 广 告 费用1倍 的罚款, 费用无 法 计 算 或 明 显 偏 低 的 处 不 超 过 1 0 万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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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 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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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 监管 |
对发布虚 假广告或 明知应知 广告虚假 仍设计 、 制作、代 理、发布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 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 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 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 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 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 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 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 超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 所内发布违法广告;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不 超 过 广 告 费用3倍 的罚款, 广 告 费 用 无 法 计算或 者明显 偏低的 处不超 过 2 0 万 元 的 罚 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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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 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 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 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 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 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 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 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 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 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 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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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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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领域 |
发布推荐 给个人自 用的医疗 器械的广 告,没有 显著标明 “请仔细 阅读产品 说明书或 者在医务 人员的指 导下购买 和使用”, 对医疗器 械产品注 册证明文 件中有禁 忌 内 容 、 注 意 事 项,发布 的广告中 没有显著 标明“禁 忌内容或 者注意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 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 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 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 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 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 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 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 人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 额较少 ;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 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 小 ;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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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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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详见说 明 书 ”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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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监管 |
酒类广告 中明示或 者暗示饮 酒有消除 紧张和焦 虑、增加 体力等功 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 四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 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 广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 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 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额 较 少 ;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 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 小 ;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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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 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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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监管 |
发布利用 用户的名 义或者形 象 作 推 荐、证明 的农作物 种子、林 木种子、 草种子 、 种畜禽、 水产苗种 和种养殖 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 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 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 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 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 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 容 :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 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 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推荐、证明内容属实; 2.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 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 人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 额 少 ; 4.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 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 小 ;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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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 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 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 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 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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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 产权 管理 |
对生产、经 营者将“驰 名商标”字 样用于商 品、商品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 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 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 超过3个月;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不 超 过 1 0 万 元的罚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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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或者容 器上,或者 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 中的行为 的行政处 罚 |
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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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对商品做 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 传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 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 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 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 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 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个月,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 不超过1万元;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二条。 |
责 令 改 正 ; 处 不 超 过5万元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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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擅自使用 与他人有 一定影响 的商品名 称、包装、 装潢等相 同或者近 似 的 标 识,引人 误认为是 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 定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 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 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 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 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 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仅涉及1项混淆违法点; 2.未突出使用相关标识;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 月 ;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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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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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 正当 竞争 执法 |
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 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仅涉及1项商业秘密; 2.未披露、未实际使用或允许 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 3.未造成权利人损失; 4.采取归还、删除以不正当手 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措施主动 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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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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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 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 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十六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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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认可 监管 |
认证机构 未按规定 实施有效 的跟踪调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 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 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 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 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 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 理体系未产生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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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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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 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 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 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 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 证书并予公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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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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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监管 |
食品经营 者超范围 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 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 热食类加工的); 2.仅超范围加工植物类冷食类 食 品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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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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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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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认可 监管 |
对认证机 构聘用未 经注册的 人员从事 认证活动 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第二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 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 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 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 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经注册人员从事的认证活动 但并未对外出具报告,或者聘用 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 认证活动2人以下持续时间3个 月以下的;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 ;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 不 超 过5万元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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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未取得 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 生产经营 活动行为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 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 过30日; 3.货值金额较小,一般不超过0.3 万 元 ; 4.主动改正,案件调查终结前取 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5.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6.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 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召 回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可前 已销售 的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没收 违 法 所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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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 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害后果 ; 7.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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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没收 取 得 食 品生产 经 营 许 可 前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品;处 不超过5 万元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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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经营超 过保质期 的食品行 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 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 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4.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 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 害后果 ;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没收 违法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处 货 值 金 额 1 0 倍 以 下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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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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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监管 |
对经营标 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 法规定的 预包装食 品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 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 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 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 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 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 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 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情形;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能确 定食品合法来源;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 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4.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 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 害后果,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或有其他 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没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货 值 金 额 1 0 倍 以 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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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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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对销售或 者在经营 活动中使 用未取得 生产许可 证的列入 目录的产 品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 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 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 超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 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不超 过5万元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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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对销售不 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 和人身、 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 准、行业 标准的产 品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 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 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 超过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生产、 销售的 产品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 不 超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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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究刑事责任。 |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 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
过 货 值 金额等 值 的 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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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对销售掺 杂、掺假, 以 假 充 真,以次 充好,或 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 品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 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 超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 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生产、 销 售 的 产品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不超 过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罚 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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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对销售国 家明令淘 汰并停止 销售的产 品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 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 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生产、 销售的 产 品 ;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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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0日,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 超过0.3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 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 不 超 过 货 值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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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销 售 失 效、变质 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 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 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 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 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 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 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已按照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 实主体责任、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2.未发生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受损或者负面舆情等情形; 3.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 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有效证 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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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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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监管 |
通 过 积 分、礼券、 兑 换 券 、 代金券等 折抵价款 时,拒不 按约定折 抵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 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 易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 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 行为: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 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 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 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价格 权益受损人数较少或者案涉商 品、服务的价格、价值较小;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关 于规范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指导意 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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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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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管 |
对销售的 产品伪造 产 品 产 地,伪造 或者冒用 他 人 厂 名、厂址, 伪造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 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 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 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 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 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0日,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 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生产、 销 售 的 产 品 ; 没 收 违 法所得 ;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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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认证 标志等质 量标志行 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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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 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
处不超 过 货 值 金额百 分 之 五 十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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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市场主 体未按照 法律、行 政法规规 定的期限 公示或者 报送年度 报告行为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 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 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 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 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 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且逾 期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果,案件调查终结前已改正;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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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监管 |
对提交虚 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 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 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 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所得 ; 处 不 超 过5万元 的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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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登记行 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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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案件调查终结前已改正;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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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商务 监管 |
对电子商 务经营者 违法搭售 商品、服 务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 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 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 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个月,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经营 额不超过0.3万元; 3.所搭售商品、服务质量等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危害后果轻 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 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五条。 |
责 令 改 正;没收 违法所 得 ; 可 以 处 不超过5 万元的 罚款。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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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专利 监管 |
专利权被 宣告无效 后或者终 止后继续 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 上标注专 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 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 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 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 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 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当事人宣传的相关专利,系 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或者无 效后疏于删除的; 2.未实际误导消费者,未造成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宣传 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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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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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 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 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 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为 ; 4.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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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监管 |
未取得专 利代理机 构执业许 可证或者 不符合专 利代理师 执 业 条 件,擅自 开展专利 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 务”的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 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 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 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 月,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不足50件的,违法所得不足5 万 元 ;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为 ;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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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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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专利 监管 |
专利代理 机构执业 许可证或 者专利代 理师资格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 务”的违法行为: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 月,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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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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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被撤销 或者吊销 后,擅自 开展专利 代理业务 |
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 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 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 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足50件的,违法所得不足5 万 元 ;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为 ; 5.及时改正。 |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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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特种 设备 监管 |
使用未经 定期检验 或检验不 合格的特 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 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 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 4.为确保生产工艺连续、保障公 众生活所需等原因,在采取必要 的安全监护措施的前提下,使用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不超过15个自然日。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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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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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拍卖 监管 |
拍卖人违 规收取佣 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 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 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 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 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 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初次违法; 2.价格权益受损人数较少; 3.违规收取佣金数额较小;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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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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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 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拍 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 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 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 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 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违 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 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 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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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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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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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 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 施 |
权力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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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营 监管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 营的场所的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 营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 品)等物品的查封、 扣押。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 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 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 封、扣押。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从事无照经营的事项属 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 可的事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 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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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 监管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 接相关的经营工 具、设备等财物的 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 九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履 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 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 设备等财物;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违法广告物品全数追回 并处置 ;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 正 ;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 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 除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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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 监管 |
对违法使用的原 料、辅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品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 具、设备的查封、 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 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 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 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 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3.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全部 召回并安全处置; 4.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 正 ; 5.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 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 除。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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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平 竞争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 行为有关财物的查 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监督 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 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关的财物。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 .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 正 ;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 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 除 ; 4.已承担民事责任,并与违 法行为受害人达成谅解。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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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 监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对 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实名登记、审查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 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 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 法行为 ;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3.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食 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五条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
区地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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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标 监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未在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标明被许可人的 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 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 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 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 者扣押。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强制 法》第五条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 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