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26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主体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经营主体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用餐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考对象是指生产经营主体中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指导本辖区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地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含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许可(含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建立完善各自的监督抽考信息化系统,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系统开展监督抽考工作。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采用信息化系统开展监督抽考。
第六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实施规则
第七条 监督抽考题型、数量、比例不得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考核指南及大纲要求。
第八条 线上监督抽考,由信息化系统自动组卷;线下监督抽考,由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人工组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明确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考频次。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原则上每年监督抽考覆盖率不低于50%。
第三章 实施过程
第十条 监督抽考工作采用线上(信息化)或线下(纸质化)方式,单独组织或与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可以现场分别进行,也可以集中开展。
第十一条 线上监督抽考分为以下情形:
(一)市场监管部门单独组织一次或分批次统一时间的监督抽考,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集中抽考。
(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分别抽考。
(三)其他适用线上监督抽考的情形。
线下监督抽考分为以下情形:
(一)市场监管部门单独组织一次或分批次统一时间、地点、人员的监督抽考,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纸质化集中抽考。
(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纸质化现场分别抽考。
(三)其他适用线下监督抽考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前5-10个工作日告知生产经营主体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督抽考时,应当有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监考制度,保障考场纪律。
第十四条 监督抽考采用百分制,考核合格分数线为:A、B级包保主体90分,C、D级包保主体85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监管局或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公布考核情况。
考核情况应当包括生产经营主体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监督抽考时间、考核结果(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无故缺考或未达到相应分数线,视为不合格。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补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暂停履职或调整岗位等措施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