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对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监督抽考。
实施对象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用餐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职责划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兵团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指导本辖区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地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对本级许可(含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许可(含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开展监督抽考。
四、实施方式
监督抽考工作采用线上(信息化)或线下(纸质化)方式,单独组织或与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可以现场分别进行,也可以集中开展。
五、覆盖频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明确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考频次。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原则上每年监督抽考覆盖率不低于50%。
六、评分标准
监督抽考采用百分制,考核合格分数线为:A、B级包保主体90分,C、D级包保主体85分。
七、不合格处置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主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暂停履职或调整岗位等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