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
(一)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考核和确认,受区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二)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受区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 区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评审员的统一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开展政策指导和监督;区局认证认可监管处可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审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审核评价中心)负责评审人员的日常培训、使用、评价和监督,组织实施评审以及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
第四条 评审人员选派单位和部门负责监督其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人员的推荐、培训、考核、选派、评价、晋级及监督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人员条件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运用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业务系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
(八)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
第七条 主任评审员除符合评审员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 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
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要求,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运作;
(三)热爱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 技术专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九条 区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评审员培训、考核、确认、注册,建立评审员数据库,对评审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等工作;审核评价中心负责评审人员的日常使用和数据库维护,对使用过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优化评审人员队伍。
第十条 新增评审员、晋级主任评审员以及新增技术专家应经所属单位推荐。审核评价中心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可增补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实施注册制管理,考录后即视为一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评审经历满足6次且至少有1次能力测试合格或评审经历满足3次且有3次能力测试合格者,可申请连续注册。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册:
(一)年龄超过65周岁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个人原因长期无法承担评审任务的;
(二)专业技术领域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审核评价中心选派的评审工作的;
(四)3年内未参加区局或审核评价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考试或相应测试的;
(五)3年内区局或审核评价中心组织的能力测试均不合格的;
(六)被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评审员;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十二条 审核评价中心按照评审员级别和评审领域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评审员资历经历、评审工作、继续教育和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实施日常动态调整。
评审员应主动做好个人信息报告工作,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审核评价中心应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
第十四条 审核评价中心指派评审人员时,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覆盖、依次选派、均衡使用原则。
第三章 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评审组长应及时向审核评价中心报告重大的工作情况。
(二)评审组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评审组长。
(三)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实施技术评审,及时提交评审报告,评审组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评审对象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所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
(五)向评审对象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以评审人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向评审对象推销商品或服务,强制要求评审对象接受中介机构代办,或违规接受中介机构为评审对象的请托;
(七)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八)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协助、教唆评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十)收取评审对象及利益相关方提供的劳务费,向评审对象报销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十一)违规增设评审条件、程序或环节,无故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局或委托审核评价中心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约谈、暂停、取消等情况的主要依据。
评审对象评价是指通过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评审对象对评审人员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审核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评审组内评价是指评审组成员对准则理解应用、技术领域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相互评价。
监督评价是指通过选派观察员、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或委托审核评价中心对其作出约谈处理:
(一)存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无故不参加区局或审核评价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四)无故不参加区局或审核评价中心指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局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并通报评审人员所属单位: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安排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技术评审,特殊领域经所属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有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评审员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主任评审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能力,熟练掌握资质认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要求,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运作,可作为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配合主任评审员能够独立完成对应专业评审工作的人员。
实习评审员:初次取得评审员资格,需要在主任评审员指导和帮助下完成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晋级条件:
(一)评审员晋级主任评审员:作为评审员2年内参加6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且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实习评审员晋级评审员:作为实习评审员参加3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1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且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晋级程序:
审核评价中心根据评审员队伍建设需要、评审员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晋级考核,评审员逐级晋级。晋级主任评审员应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审核评价中心运用书面考核、面试交流、资料审核等多元方式对其进行考核,提出晋级名单,并报区局批准。满足晋级条件的实习评审员直接晋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人员考核、晋级、培训、评价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