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协(学)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新市监综〔2023〕140号 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责任制,规范统计管理活动,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关于防范和惩治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统计调查制度,对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管理和监督。除此之外,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者审批,具体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相应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制度规定及本办法,如实填报数据,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六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 自治区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领域统计调查工作,按国家药品监管和国家知识产权统计要求进行,并定期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统计数据。
第二章 统计工作管理
第八条 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综合规划处承担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局)负责本领域统计汇总数据的质量把关和具体审查工作。科技信息处负责统计信息化支撑和统计数据技术把关,加强业务信息化系统数据与统计调查数据的有效衔接。
第十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管理工作,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汇总审核、质量把关、统一上报和公开发布等工作。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任务分工,压实统计工作责任。
第三章 统计数据收集与审核
第十一条 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管执法、投诉举报等行政记录数据。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处(室、局)负责本级相关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和审核工作,对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归口汇总数据进行业务审核。应指定1名统计工作联络员,负责运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综合规划处对业务审核后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审定把关,并经局领导签署后,形成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签署。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予以核实确认。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的统计数据报表应留存纸质载体,形成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十七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统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任务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领域统计数据负总责;具体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任务的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按照统计工作流程,加强对统计数据归集、填报、汇总等环节的审核工作,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实现数据来源可查,数据修改可追,违法责任可究。
第十九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统计监督,对下级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情况通报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五章 统计数据应用与发布
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原则上依托业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撑。暂不具备信息化基础条件的,采取人工采集方式生成,并加快实现信息化。生成的数据应与统计调查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工作。拟正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为依据在统计机构备案或者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产生的市场监管主要指标数据。
第六章 统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和统计管理培训,选拔配备具有统计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统计人员,保持人员岗位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具体名单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