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负责起草。书面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新疆监管局的意见。召集了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服务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促进处以《民法典》《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内地省份经验,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了激发全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活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自治区先后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系列政策文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有效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益面,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不断显现。2012年—2024年,全疆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88.15亿元,质押笔数349笔,共投入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319万元,惠及企业321家。
随着科技创新步伐加快,企业对不同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2021年—2024年商标质押融资贷款达到52笔,15.18亿元,地理标志综合产值突破300亿元。但现行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仅有专利质押融资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贷款额度和期限难以满足企业需求等问题。修订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扩大质押融资管理范围,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融资效率,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二、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一)提质强基行动。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精神,结合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际,增加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则;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及业务范围。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要求借款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基本资料。结合新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际,增加融资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名称变更,在原办法基础上修改。
三、制定过程
前期,已分别征求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新疆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2条,均采纳并进行修改完善。10月22日,《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今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scjgj.xinjiang.gov.cn”进行公示,未收到意见建议。已分别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经我处自评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处复核,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法规处审核,符合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7月25日组织召开局务会,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全过程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
四、核心内容解读
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7章23条内容,其中,修改13条,新增5条,删除5条内容。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贷款范围新增加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等内容;二是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相应内容,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三是删除了“专利剩余有效期年限、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等内容,增加了高价值专利质押融资的时限。
同时,《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和实时更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将其依法拥有的、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权)出质,从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专利质押、商标质押、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质押、地理标志用标收益权、混合质押等。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出质人应为地理标志注册人或经其合法授权、具备地理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其中,经授权的生产经营者出质的,需提供地理标志注册人明确同意其以该地理标志使用权、用标收益权出质的书面文件,且授权范围应包含质押融资用途。贷款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相关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借款人系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资金用途和额度进行明确,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地理标志出质取得的资金,还可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标准升级、溯源体系建设、品牌推广、产地环境改善、地理标志专用设备购置等与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提升和市场拓展直接相关的活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根据出质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合理确定。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贷款人财务和资信状况自行评估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质押贷款额度评估应额外考虑以下因素:(一)地理标志的历史渊源、市场知名度及品牌价值;(二)地理标志产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溢价能力;(三)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如质量管控、使用规范执行情况);(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业地位及产业链成熟度。
设置了风险控制相应条款: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确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企业和银行、担保机构应及时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中,若出质人违反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导致权利被撤销或限制,企业和银行、担保机构应立即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按质押合同约定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五、结论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新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破解创新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政策以合法性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通过明确行为边界、强化约束机制、完善配套保障,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清晰指引。随着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与金融资本结合,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发市场主体真实创新活力,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