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管局,兵团局机关各处、室、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措施。
三、《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对同一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作出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清单》的幅度。
五、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六、本通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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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及裁量幅度 |
权力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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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管理 |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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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知识产权管理 |
已责令停止销售,仍旧违反商标许可使用规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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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识产权管理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拒不改正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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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产权管理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规行为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最高0.9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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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产权管理 |
假冒专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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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知识产权管理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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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知识产权管理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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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知识产权管理 |
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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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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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知识产权管理 |
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委托;以及超过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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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知识产权管理 |
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规拒不改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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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知识产权管理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拒不改正行为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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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知识产权管理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备案拒不改正行为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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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知识产权管理 |
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拒不改正行为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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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知识产权管理 |
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拒不改正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0.9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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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计量监管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0.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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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计量监管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0.09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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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计量监管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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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量监管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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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计量监管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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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计量监管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0.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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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计量监管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0.03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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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计量监管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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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量监管 |
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0.05万元以上0.09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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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计量监管 |
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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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标准监管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违法产品依法处理,处货值金额20%以上不超过29%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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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标准监管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商品并依法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以上不超过13%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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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标准监管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产品并依法处置;处货值金额20%以上不超过29%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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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计量监管 |
经营者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0.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0.6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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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计量管理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0.6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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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计量管理 |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0.9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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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计量管理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0.9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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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食品监管 |
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少量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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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食品监管 |
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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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食品监管 |
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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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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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食品监管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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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认证认可监管 |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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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认证认可监管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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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认证认可监管 |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超过11个月的处罚。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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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特种设备监管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9.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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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种设备监管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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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特种设备监管 |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二)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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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种设备监管 |
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予以警告,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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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特种设备监管 |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超过期限未改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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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种设备监管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资料、现场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三)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又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三)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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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产品质量监管 |
汽车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责令后未改正的行为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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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产品质量监管 |
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行为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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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行为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不属于情节严重,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3.7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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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登记监管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仍逾期不登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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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登记监管 |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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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登记监管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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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登记监管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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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登记监管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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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登记监管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0.09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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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广告监管 |
违规代言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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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食品安全监管 |
未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逾期不补办登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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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食品安全监管 |
未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超过责令期限不补办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0.02万元不超过0.029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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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食品安全监管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法经营超过责令期限逾期不改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证经营的;(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处0.02万元以上0.029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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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直销管理 |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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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直销管理 |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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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有关事项重大变更未依法报批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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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直销管理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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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对直销企业,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销员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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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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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直销管理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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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直销管理 |
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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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及换货、退货违反规定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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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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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行为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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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电子商务监管 |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而要求退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阻止其退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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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电子商务监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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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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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电子商务监管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验、登记义务等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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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示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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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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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价格监管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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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产品质量监管 |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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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产品质量监管 |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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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产品质量监管 |
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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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商品条码监管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0.3万元以下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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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促销监管 |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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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拍卖监管 |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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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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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及裁量幅度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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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监管 |
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或自由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点击量不超过5000次,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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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监管 |
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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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告监管 |
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且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2.广告所述产品有批准文号,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警告。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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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监管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 3.不会造成侮辱或丑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果; 4.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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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监管 |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过期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按审查内容发布,逾期时间未超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 2.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新批文,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不超过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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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监管 |
发布虚假广告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不超过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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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领域 |
发布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没有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发布的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额较少;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不超过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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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告监管 |
酒类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额较少;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不超过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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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告监管 |
发布利用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推荐、证明内容属实; 2.涉案广告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浏览人数少,或案涉商品、服务经营额少; 4.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且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不超过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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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知识产权管理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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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仅涉及1项商业秘密; 2.未披露、未实际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 3.未造成权利人损失; 4.采取归还、删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等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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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认证认可监管 |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经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未产生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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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安全监管 |
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热食类加工的); 2.仅超范围加工植物类冷食类食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1倍以上不超过10倍的处罚。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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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认证认可监管 |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经注册人员从事的认证活动但并未对外出具报告,或者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2人以下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2.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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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安全监管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 3.货值金额较小,一般不超过0.3万元; 4.主动改正,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5.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6.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7.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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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食品安全监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4.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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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食品安全监管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2.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0日,且货值金额在0.3万元以下; 4.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05万元以上不超过0.5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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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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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不超过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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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0日,且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无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风险,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金额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不超过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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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价格监管 |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价格权益受损人数较少或者案涉商品、服务的价格、价值较小;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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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登记监管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3.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4.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案件调查终结前已改正; 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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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子商务监管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 3个月,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不超过0.3万元; 3.所搭售商品、服务质量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0.5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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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专利监管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当事人宣传的相关专利,系其曾经真实取得,但过期或者无效后疏于删除的; 2.未实际误导消费者,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宣传内容未造成贬低他人的效果的; 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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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利监管 |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数量不足50件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1倍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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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专利监管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数量不足50件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1倍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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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特种设备监管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为确保生产工艺连续、保障公众生活所需等原因,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护措施的前提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超过15个自然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0.3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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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拍卖监管 |
拍卖人违规收取佣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价格权益受损人数较少; 3.违规收取佣金数额较小;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可以处拍卖佣金0.1倍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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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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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营监管 |
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从事无照经营的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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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监管 |
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违法广告物品全数追回并处置;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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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监管 |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召回并安全处置; 4.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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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平竞争 |
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4.已承担民事责任,并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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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监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3.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
区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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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标监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