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产品质量快检筛查工作,提高问题产品发现效率,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产品质量快检筛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产品质量
快检筛查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快检筛查工作,提高问题产品发现效率,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快筛人员开展产品质量快检筛查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三)工作原则
快检筛查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快速精准、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的原则,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置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快检筛查:指通过直观核查、快速检验等手段,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判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包括标签标识筛查和产品质量快检筛查两类。
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指用于快检筛查任务下达、过程记录、结果上报、整改跟踪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系统。
快筛人员:指经培训合格,具备快检筛查专业能力,承担产品质量快检筛查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快筛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快检筛查技术要求。
2.掌握对应产品快检筛查方法和仪器设备操作技能。
3.遵守快检筛查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记录检查结果。
(二)设备与文书要求
1.快筛人员需配备执法记录仪、快检仪器设备(如需)等工具,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快检要求。
2.需准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委托书、快检筛查检查单、结果认定通知单等文书材料,文书格式需符合规范。
(三)信息化管理要求
快筛人员需依托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开展工作,从任务接收、现场检查到结果上报、整改跟踪等全过程信息需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四、工作程序
(一)任务接收与准备
1.快筛人员接收快检筛查任务后,需从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获取或按要求制定快检筛查技术文件,文件应包含产品范围、检查要点、快检项目、工作流程等内容。
2.快筛人员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执法记录仪、快检设备等工具状态,备齐所需文书,明确现场工作分工。
(二)现场(含网络)筛查实施
1.筛查对象确认
(1)现场筛查实行“无预告”机制,快筛人员到达现场后,需向被抽样经营者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告知抽查性质、范围及权利义务。
(2)网络筛查时,若发现被抽样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不发货、发错货、不开具发票等情况,快筛人员需通过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与经营者确认后退回样品,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上报。
2.筛查操作
(1)快筛人员需通过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实时填报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同步开展直观核查或快速检验。
(2)核查过程中需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像需完整连贯,覆盖样品选取、检查操作、结果记录等关键环节。同时需拍摄样品标识细节照、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外观照(含门牌号、标志性建筑)及产品堆放照,照片需清晰可辨。
(3)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需在检查单中详细记录问题表现(如标签缺失、快检指标超标等),并注明判定依据(如相关标准条款、法规要求)。
3.结果确认
快检筛查结果需当场告知被抽样经营者,由其签名或盖章确认。若经营者拒绝确认,快筛人员需在结果单中注明拒签原因、时间及在场见证人,同步通过平台告知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组织任务部门。
(三)样品处置
1.快检后无法正常销售的样品,快筛人员需按产品实际售价向经营者购买,购买凭证需上传至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发现质量问题的样品,需当场封存,张贴封条,注明封存日期、人员及用途,留存于经营者或指定技术机构。
2.网络抽样样品与订单链接信息不一致,且确认属主观故意的,快筛人员需通过截图、录像固定证据,作为违法线索上报组织任务部门后,将样品移送至技术机构保存。
(四)结果及异议处理
1.结果处理
快筛人员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需当场向经营者出具《产品质量快检筛查帮扶建议通知单》,明确整改方向,可从以下选项中选取(可多选):
停止生产(适用于生产企业);
停止销售;
收回已售问题产品(退回生产者或供应商);
书面告知生产方或供应商质量问题;
其他针对性整改措施(需具体说明)。
2.异议处理
(1)快筛人员需告知经营者异议申请权利,经营者若有异议,需在收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或书面形式提交异议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明。
(2)快筛人员收到异议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将核查结果反馈经营者;异议成立的,需重新开展快检筛查;异议不成立的,需说明理由。
(五)整改与验证
1.快筛人员需督促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经营者需通过平台提交整改方案、整改凭证(如停止销售证明、产品召回记录等)。
2.快筛人员需在经营者提交整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复核或线上核查方式验证整改有效性,确认整改合格的,在平台标注“整改完成”;不合格的,需再次督促整改,并将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结果报送与应用
(一)结果报送
1.现场筛查任务结束后,快筛人员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快检结果、检查单、样品处置记录等材料上传至自治区工业产品智慧监管平台;网络筛查任务需在样品核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上报。
2.技术机构需汇总快检筛查数据(含问题产品数量、类型、整改率等),形成报告,报送组织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
(二)结果送达
1.现场筛查结果需当场交付经营者;网络筛查结果需通过平台推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送达经营者,邮寄需采用挂号信或快递,留存送达凭证。
2.技术机构需在快检结果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产品信息及整改建议寄送给标称生产者;网络抽样的,还需同步送达电商平台经营者。
六、附则
(一)责任追究
快筛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组织任务部门依规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文书管理
快检筛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录像等材料,需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