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食安委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自治区食安委的日常工作。食安办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组成
(三)自治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自治区食安委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政法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自治区食安委批准;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自治区食安办按程序报食安委批准。
(五)自治区食安办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六)自治区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七)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食安委主要职责
(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九)统筹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十)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自治区食安办主要职责
(十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食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十五)受自治区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自治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十六)负责自治区食安委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组织起草自治区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十八)承办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自治区食安委会议。
五、工作制度和机制
(十九)自治区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1.自治区食安委全体会议:由自治区食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自治区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2.自治区食安委专题会议:由自治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十)自治区食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自治区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十一)自治区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自治区食安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建立工作文件制度。自治区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新食安委”,由自治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自治区食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新食安办”,由自治区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十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治区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食安办汇总后报自治区食安委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二十四)建立会商制度。由自治区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十五)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六)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自治区食安办受自治区食安委委托,开展对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二十七)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定期通报重要案件办理情况,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
六、附则
(二十八)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二十九)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1月16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
(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一)牵头推动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协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
三、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牵头研究提出我区食品工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
(三)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四)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自治区教育厅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指导食品安全相关本科专业建设。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提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监测分析我区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八、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标识牌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自治区公安厅
(一)组织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全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自治区民政厅
(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国家行业标准、规章中膳食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自治区司法厅
(一)承担食品安全领域地方立法项目审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二)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监管场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司法行政系统监管场所食品安全巡查和监督检查。
十二、自治区财政厅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一)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统一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负责制定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稳步提高资源化循环利用效率。
(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巡查建筑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建筑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十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植物疫病防控工作。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六、自治区商务厅
(一)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和文化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九、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一)配合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二)综合监督指导农药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十)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二十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一)组织协调指导各地的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基地建设、提质增效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三)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二、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负责监督实施粮食质量标准。
(二)指导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三)负责自治区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
(四)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五)负责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督,组织开展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十四、乌鲁木齐海关
(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实施监管,依法查缉相关食品走私。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抽样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口岸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
(四)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五、新疆通信管理局
参与食品经营网站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六、民航新疆管理局
负责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七、中国铁路乌鲁木齐铁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八、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负责协调全区供销社系统参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推进优质价廉食品下乡进村。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成自治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