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地、州、市市市场监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1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
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准入,结合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方式,使用统一的品牌,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食品经营企业,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信息化系统、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培训、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部,是指对由其授权使用同一品牌的所有分支机构、仓储及配送中心、中央厨房、门店实施统一规范化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食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总部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相应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食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直营门店,是指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属性的,接受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授权经营和统一管理的食品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许可便利化,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其直营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简化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压缩审批时限等举措。
第三条 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办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区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连锁企业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工作。
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的评审工作,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按照便利化措施实施许可。
第五条 连锁企业在自治区内注册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区范围内食品销售连锁管理企业已有30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已有7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二)直营门店具有相同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经营条件,与企业总部使用统一的品牌。
第六条 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直营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
(一)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近二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
(六)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连锁企业申请评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审申请书;
(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
(四)门店的标准化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公章。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连锁企业的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组织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九条 评审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协调评审进度、汇总评审意见、上报评审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书面评审通过后,应当抽取3-5家已获证的实体直营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意见,作出评审结论。许可便利化适用资格在全区范围内通用。
未通过评审的,连锁企业门店可以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经评审获得连锁企业便利化适用资格的经营企业在全区新开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布局流程图等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第十三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为直营门店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与经评审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经营条件不一致的申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直营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撤销许可。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享受许可便利化的连锁企业其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认,该连锁企业不再适用许可便利化,三年内不得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
(一)连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
(二)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或者直营门店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第十六条 连锁企业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标准化的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连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书
2.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目录)
4.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附件1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评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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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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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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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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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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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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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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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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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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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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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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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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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不得超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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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门店信息 (直营门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且与评审总部的主体业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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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场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食品经营 许可证编号 |
主体业态 |
经营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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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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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非必填) |
位置(非必填) |
备注(非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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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申明 本单位自愿参加评审,承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评审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承诺通过许可便利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营门店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达到许可条件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经营。 (二)与评审申请的主体业态一致,并在评审申请的经营项目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各项指标、参数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图、操作流程图等相关标准; (四)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由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配送。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单位自愿取消便利化评审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申请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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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
(模板)
一、基本情况
二、食品安全组织管理架构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
四、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五、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情况
七、其他
申请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参考目录)
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方面);
3.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价制度);
4.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5.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
6.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准入、评价和退出制度;
7.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9.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10.食品安全事故和舆情应急处置方案;
1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制度;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
13.有害生物防治制度;
14.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5.卫生间清洁制度;
16.废弃物处置制度;
17.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
附件4
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适用)
本单位已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自愿选择便利化方式审批,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经严格自查,承诺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直营门店符合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否则,自愿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承诺本次申请办理许可的直营门店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三、本单位承诺本次申请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主动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直营门店)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