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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1       【字体:    中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游乐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应当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游乐设施,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游乐设施,经全面检查并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2000)和相应的各类游艺机通用技术条件(GB18158~GB18170-2000)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在遵守本规程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的原则上,根据所检验游乐设施的型式和技术情况,依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确定具体执行的检验项目,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实施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检验项目作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执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检验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从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游乐设施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游乐设施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九条游乐设施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温度、湿度、照明及室外气候条件能满足游乐设施正常运行及检验作业的要求;

(二)输入电气系统的电压正常,电压波动在允许值以内;

(三)检验现场不应有与游乐设施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游乐设施,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十一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结果及检测情况。原始记录表格应由检验单位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二条原始记录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际测试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可以填写现场检验状况。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三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游乐设施验收检验报告和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十四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五条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结论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附录1备注栏中标注※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1备注栏中未标注※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结论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水上游乐设施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结论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修理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五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游乐设施,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十八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