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完善计量法律法规”“推动计量监管体制改革”等要求,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18〕171号)“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完善监管制度”的具体意见,解决全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制度分散、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5年12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摸底调查,结合全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现状,对照上位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研究,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2月向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计量院及相关从业者征求意见,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15条意见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5条。修改完善后于2026年5月向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反馈无意见。同时,按规定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5条。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定义,以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工作。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全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的规划原则、建设布局要求、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分级考核的规定。明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基础性、通用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优先设置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法覆盖需求的可通过授权其他机构建立;申报机构需满足的条件。
(三)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使用,以及终止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程序要求。提出保存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活动,并按规定出具相应证书;机构不得自行终止相关工作,因技术改造、技术规范修订等原因确需终止的,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
(四)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和核心内容,明确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依法停止使用的情形,划定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开展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据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五)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所有,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于2026年7月24日印发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