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聚焦“行为轻微+无危害/轻微危害+及时改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目标。
2023年9月9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及清单自施行以来,二年有效期届满。原规定及清单实施以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温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巩固既有成果,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构和优化,重新制定《规定》及《清单》。
2025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法〔2025〕10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该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
二、修定依据及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本次修订《规定》及《清单》是以2025年7月1日前已经颁布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22部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了上海、福建、内蒙古等省(区、市)地方立法经验。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清单共35项,新修订清单共43项,涵盖九大领域:登记注册监管(4项)、知识产权监管(4项)、网络交易监管(10项)、反不正当竞争(2项)、市场合同监管(3项)、价格监管(1项)、产品质量监管(2项)、广告监管(8项)、食品安全监管(9项)。
清单内容在“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认定因素、“客观+主观”双重适用门槛、关键概念界定、程序要求及清单效力与冲突解决规则等方面,明确适用条件、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及适用边界。
四、施行时间
经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5年11月17日印发并向社会公示,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