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为首次发生、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提供容错纠错空间,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目标。
2023年4月2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及清单自施行以来,二年有效期届满。原规则及清单实施以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温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巩固既有成果,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构和优化,重新制定规则及清单。
2025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法〔2025〕10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该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
二、修定依据及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规则》及《清单》是以2025年7月1日前已经颁布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25部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了上海、福建、内蒙古等省(区、市)地方立法经验。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清单共16项,新修订《清单》共44项,涵盖八大领域:登记注册与公示领域(3项)、广告监管领域(9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5项)、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领域(4项)、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4项)、产品质量、计量领域(3项)、食品安全领域(8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8项)。
适用需同时满足“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或责令后及时改正”的条件;其中“初次违法”以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为认定标准;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不适用。
四、施行时间
经2025年11月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第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5年11月17日印发并向社会公示,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