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作出了重要安排部署,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诚信守法,结合自治区实际,2022年10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新市监规〔2022〕2号),因有效期届满,根据《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施行且不作原则修改,予以重新印发。
问题二:制定出台《办法》有哪些现实需求?
答: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新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发现新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中,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切身利益,亟需深化改革创新,提升信用监管水平,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问题三:《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办法》。
问题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分级分类监管、监督与责任、附则。规定了信用监管实施主体、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分类类别、分类指标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
问题五:《办法》将哪些信息列入失信信息?
答:《办法》第九条明确,失信信息包括:(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信息;(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信息;(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四)适用告知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信息;(五)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六)专利、商标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在开展相关服务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七)刑事判决信息及不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生效判决信息;(八)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资质,被依法撤销、吊销的信息;(九)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十)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十一)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息。其中存在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信息,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信息。
问题六:《办法》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是如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
答:《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知识产权信用监督管理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代理服务机构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
问题七:《办法》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怎样的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答:《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对A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以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对B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在监管中发现代理服务机构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代理服务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代理服务机构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C类。对信用等级为C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实施下列管理措施: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工作中,实施审慎推荐;从严审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对信用等级为D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时,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不予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的便利性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问题八:《办法》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体合法权益?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代理服务机构对其知识产权信用等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信用等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进行核实并反馈结果,情况属实的予以相应调整。
问题九: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代理服务机构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条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的代理服务机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核实,并恢复其相应的信用等级,确保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代理服务机构实际信用状况,为代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