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原则、适用的原则以及如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2月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各类情形建立细化、量化的裁量基准。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定义了行政处罚,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并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了贯彻落实以上法规要求,2022年3月21日,我局与兵团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市监规〔2022〕1号)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统一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规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要求,及近两年《公司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当前全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对2022年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变更条款115条、新增条款58条、删除条款20条,修订后裁量基准共442条、268779字)。
修订过程中,我们参考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渝市监发〔2022〕39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户市监规范〔2022〕2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赣市监规〔2023〕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黑市监规〔2023〕2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皖市监办函〔2023〕87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市监法字〔2023〕27号)等规范。
已两次征求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兵团各师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在我局官网发公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在本局两次征求相关处室局及局党组会议成员意见。针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需要修改的《裁量基准》内容,我们专门征求了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司法厅立法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同志意见。徐艳玲副局长来我局后也进行了认真审核指导,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已采纳,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原则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贯彻了以下五个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是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是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是以2024年7月1日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先行有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总计80余部。
四、主要内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简称《适用规定》)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具体裁量规则,裁量的程序,裁量权指导监督等做了规定,包括制定基准的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要求、裁量权指导与监督、附则共5章的内容,33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简称《裁量基准》)共14章,74节,442个基准,268779字。主要是对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常用的80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裁量基准》共分为十四个章节,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综合管理;广告监督管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商品条码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纤维检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食品监督管理;竞争与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价格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一是“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名称,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基本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事项,细分为十四个章节。
二是“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处罚条款。
三是“违法情节”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及具体适用情形。根据《适用规定》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实施违法行为时间或次数、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涉案产品的数量或货值,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并对具体适用情形进行量化细化。
四是“裁量基准”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类裁量情节的罚款幅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根据3:4:3裁量比例和相应计算公式,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