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自治区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朝着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国家相继推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对相关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相应作出了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7年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号令),施行至2021年,后因该《管理办法》设立的罚则不符合国家立法的要求,以及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2021年12月14日,这个办法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客观的讲,原《管理办法》施行24年来,在推动新疆的标准化工作,在提升工业产品、农业产品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程序,促进科学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为现在制定《条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衔接配套,同时满足新疆地域广阔、民族成分多导致的风俗习惯、地方自然条件各异、技术要求因地制宜的需要,完善自治区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自治区急需出台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化地方法规,通过制定《条例》,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以全力支撑和保障上位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在新疆的落实落地。
二、制定依据
《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经审修,《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创新与促进、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亮点有:(一)理顺管理体制,增强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活力。一是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第一款)。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第二款)。二是明确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并予以经费保障(第四条第三款)。三是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四是实行激励制度。《条例》明确了可以纳入科学技术奖励的标准范围(第七条第二款)。
(二)明确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一是对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进行了完整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域广阔,自然条件独特,农牧业特色显著,州(市、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地方标准,对促进地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条例》规定,州(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九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区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九条第三款)。二是细化制定程序。《条例》对地方标准的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对地方标准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地方标准制定时限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三)增加标准供给,推进标准提质增效。一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条例》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共同制定发布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形成先进生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二是拓展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制定供组织内部使用的标准,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推进创新互动与交流合作,助力构建先进标准体系。一是促进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标准创新(第三十八条)。二是鼓励建立协调配套标准体系,《条例》规定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突出本行政区域的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形成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三是建立标准融资增信制度,《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第四十条)。四是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条例》鼓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